[課業] 行政法附款,解除條件與負擔區分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clark1003)時間3年前 (2021/02/01 15:55), 編輯推噓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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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目是96年律師,想請問大家覺得這題附款的性質是哪個? 一開始看覺得是負擔(補習班解答也是負擔),但仔細想想好像是解除條件? 從效力生效面來看,負擔與解除條件都是處分先生效的類型。 從執行力以及能不能單獨獨立處分方面切入,較似解除條件? 觀念有錯的請大家批評指教,也歡迎大家提出想法,盡量附上理由,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55.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2166149.A.2E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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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說一違規就追回補助的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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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16:18, 3年前 , 2F
程序法123條3款能解答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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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17:41, 3年前 , 3F
解除條件是一經達成處份即失效 負擔要有後續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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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行程法123條有說未履行負擔,可以廢止授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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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要追回補助費的話,補助費屬於甲生的公法上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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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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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12:23, 3年前 , 7F
拿到的受益處分是開心的,但還帶有其他限制條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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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額外加裝設備,額外遵循事項,就屬負擔,不知道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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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12:23, 3年前 , 9F
認知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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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2:44, 3年前 , 10F
謝謝樓上大大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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