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107條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所羅)時間5年前 (2021/01/05 14:17), 5年前編輯推噓2(2040)
留言42則, 3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想請教各位 民法107條規定: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實務認為這是越權代理 讓善意第三人可以選擇是否接受法律效果 但另外找資料 又有人說越權代理是170條狹義無權代理的一種 那應該是效力未定不是嗎? 問了補習班的課輔 感覺又更混亂了@@ https://imgur.com/SSj7zJt
想請問越權代理的意思 以及107條的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是什麼呢?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4.215.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9827475.A.40A.html

01/05 14:26, 5年前 , 1F
感覺你有點被專有名詞困住了
01/05 14:26, 1F

01/05 14:27, 5年前 , 2F
重點跟廣義狹義名詞上的分類其實沒啥關係
01/05 14:27, 2F

01/05 14:28, 5年前 , 3F
107是本來有代理權只是代理人逾越或嗣後被撤回
01/05 14:28, 3F

01/05 14:29, 5年前 , 4F
善意相對人如果信賴有一時存在的代理外觀
01/05 14:29, 4F

01/05 14:30, 5年前 , 5F
就能請求本人負責
01/05 14:30, 5F

01/05 14:32, 5年前 , 6F
本人可以主張170無權代理 但相對人可以107但抗辯
01/05 14:32, 6F

01/05 14:36, 5年前 , 7F
所謂的效果應該是看妳要從誰的角度主張ㄅ
01/05 14:36, 7F

01/05 14:37, 5年前 , 8F
就跟87一項但書同理
01/05 14:37, 8F

01/05 16:45, 5年前 , 9F
廣義無權代理分為
01/05 16:45, 9F

01/05 16:45, 5年前 , 10F
表見代理以及狹義無權代理
01/05 16:45, 10F

01/05 16:45, 5年前 , 11F
表現代理的要件
01/05 16:45, 11F

01/05 16:45, 5年前 , 12F
1.有代理權存在或繼續的客觀事實
01/05 16:45, 12F

01/05 16:45, 5年前 , 13F
(1)本人由自己的行為表示授權他人
01/05 16:45, 13F

01/05 16:45, 5年前 , 14F
(2)本人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不反對 (3)事後代理
01/05 16:45, 14F

01/05 16:45, 5年前 , 15F
權的限制撤回
01/05 16:45, 15F

01/05 16:45, 5年前 , 16F
同樓上
01/05 16:45, 16F

01/05 16:45, 5年前 , 17F
角度問題
01/05 16:45, 17F

01/05 16:45, 5年前 , 18F
本人可以主張170無權代理
01/05 16:45, 18F

01/05 16:45, 5年前 , 19F
但是第三人可以主張107抗辯
01/05 16:45, 19F

01/05 16:45, 5年前 , 20F
(第三人不能 過失不知限制或是撤回)
01/05 16:45, 20F

01/05 16:45, 5年前 , 21F
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
01/05 16:45, 21F

01/05 16:45, 5年前 , 22F
本人就不負授權責任
01/05 16:45, 22F

01/05 16:45, 5年前 , 23F
僅能用170規定論斷無權代理的效力
01/05 16:45, 23F
好的 感謝兩位 大致能了解了 假設是下面情況: 甲授權乙代理購買30元以下飲料(自始限制) 結果乙向丙買了50元的飲料 依實務見解 不區分自始/嗣後限制 丙是善意第三人 故能以107作抗辯 依學說 有認為自始限制不屬於107 而是170 又有認無論自始或嗣後限制 都回歸169要件判斷 這樣理解是否正確呢? 不好意思搞得有點亂... ※ 編輯: soltre (49.214.215.6 臺灣), 01/05/2021 22:48:05

01/05 23:22, 5年前 , 24F
我覺得你不要想的太複雜 就法條文意而言就是善意第
01/05 23:22, 24F

01/05 23:22, 5年前 , 25F
三人有權主張法律行為效力歸屬於本人 而若其不主張
01/05 23:22, 25F

01/05 23:22, 5年前 , 26F
則係代理人就此欠缺代理權 為狹義無權代理 故屬效力
01/05 23:22, 26F

01/05 23:22, 5年前 , 27F
未定
01/05 23:22, 27F

01/05 23:24, 5年前 , 28F
本質上都是無權代理 只是差在善意無過失第三人可以
01/05 23:24, 28F

01/05 23:24, 5年前 , 29F
主張有效
01/05 23:24, 29F

01/06 07:27, 5年前 , 30F
妳要抗辯107或169都可以啊只要符合要件
01/06 07:27, 30F

01/06 07:29, 5年前 , 31F
重點是在有沒有符合權利外觀理論
01/06 07:29, 31F

01/06 07:29, 5年前 , 32F
107要有一時存在的權利外觀
01/06 07:29, 32F

01/06 07:30, 5年前 , 33F
如果用這個理論去判斷根本不用區分自始或嗣後
01/06 07:30, 33F

01/06 07:34, 5年前 , 34F
照妳的設計 本題沒有可供丙信賴權利外觀存在
01/06 07:34, 34F

01/06 07:35, 5年前 , 35F
妳還要煩惱要用107還是169嗎
01/06 07:35, 35F

01/06 10:24, 5年前 , 36F
妳不要再想嗣後或是自始了
01/06 10:24, 36F

01/06 10:24, 5年前 , 37F
你這樣偏掉了
01/06 10:24, 37F

01/06 10:25, 5年前 , 38F
24樓說的懂就好
01/06 10:25, 38F

01/06 10:25, 5年前 , 39F
不用管嗣後自始
01/06 10:25, 39F
好的 大概知道重點是"有無權利外觀"了 但是自始/嗣後限制 學說上確實有爭議不是嗎 而且實務否認107是表見代理的一種 那以實務要如何解釋上面的問題呢 (假設上面的例子丙有可信賴的權利外觀) ※ 編輯: soltre (49.214.215.6 臺灣), 01/06/2021 14:40:48

01/07 20:27, 5年前 , 40F
要看題目的敘述是給什麼樣的外觀
01/07 20:27, 40F

01/07 20:28, 5年前 , 41F
不用想的太抽象題目一定會寫清楚
01/07 20:28, 41F

01/07 20:29, 5年前 , 42F
是有爭議沒錯但其實不重要
01/07 20:29, 42F
了解 感謝W大 J大 D大 ※ 編輯: soltre (122.121.188.189 臺灣), 01/09/2021 15:46:53
文章代碼(AID): #1Vz0IJGA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