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債務分擔問題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蛤)時間3年前 (2020/12/30 11:4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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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近日讀到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先就規定觀之: 一、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二、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 擔之。 有疑問者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請 問是指應按第二百八十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 均分擔”義務。』嗎?亦或應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 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 目前網路上看到解釋有二, 一、 於繼承所得遺產之範圍內,由各共同繼承人負連帶責任。(§1148Ⅱ、§1153Ⅰ) 超出繼承所得遺產之部分,由各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繼承,且得主張有限責任抗辯。(§11 53Ⅱ) 二、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中之法 律另有規定即指第一千一百五十三第二項『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規定,無論繼承所得遺產或超出繼承所得 遺產之部分,應全部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舉例可能比較好理解我的問題 設甲過世,留有遺產360萬,債務480萬,由其配偶乙,父母丙、丁繼承: 採見解一為: 乙、丙、丁 各負擔120萬債務, 餘下120萬元債務,由乙負擔60萬,丙、丁各負擔30萬,但得主張有限責任抗辯。 採見解二為: 乙負擔180萬債務,丙、丁各負擔90萬債務。 餘下120萬元債務,由乙負擔60萬,丙、丁各負擔30萬,但得主張有限責任抗辯。 (不知理解有無錯誤,還請各位先進指正) 想請問何者為正確說法?如僅係學說不同,目前實務作法為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0.118.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9300057.A.B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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