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土地登記規則100-1法定抵押權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憶想)時間3年前 (2020/11/26 10:47),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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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排版,格式錯誤請見諒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100-1 第一項 依照民法824第三項規定 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 對補償義務人所分得土地有法定抵押權 而民法824 第一項 協議分割 第二項 判決分割 第三項 共有人未受分配,得以金錢補償之 問題:依照824第三項的規定 無論是協議分割還是判決分割 未受分配土地都可以有金錢補償 而土登100-1的法定抵押權是否可以適用在 協議分割未受分配土地的情形 上課老師是說限於判決分割的情形 但是無論是考古題還是老師自己舉的例子 都是舉協議分割 例如 甲乙丙共有一塊A地(600萬) 應有部分各1/3 協議分割後 甲取得A, 乙取得A-1 丙未受分配,但甲乙應各給丙100萬 那此時丙對於甲乙分得的土地有法定抵押權呢 感謝各位大大解惑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J730G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203.8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6358866.A.5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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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行100訴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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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加上民法824-1一起看,結論是僅限判決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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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824-1第4及5項,可知:其係指裁判分割,為保障因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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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裁判分割而應受補償不動產共有人之財產權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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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分割時, 受補償共有人本得依協議洽定保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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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不動產協議分割須經登記方生效力,故受補償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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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經請求登記時,仍得請求他共有人同為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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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自己履行分割協議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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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可以對甲乙主張於其等分割所得之土地,分別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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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之抵押權, 作爲自己履行分割登記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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