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三聯單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所羅)時間5年前 (2020/11/02 20:02), 5年前編輯推噓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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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開立三聯單的問題吵得很兇 小弟翻了一下規定 找到以下幾個: 1.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第3點: 「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之身分,均應態度誠懇、熱心受理、立即反應,經調查 確認案情屬實後,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汽、機車案件仍使用四聯單)。」 2.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第9點第2項: 「受理單位於認定案情屬實後,由備勤或實際處理人員開立三聯單。」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交字第 12 號判決 「......前述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因警察長期輔助刑事偵查,應認 該作業要點已有行政自我拘束之適用,而發生外部化之效力。」 https://reurl.cc/VXen0R 到這邊有個問題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有三個要件 (1)須有行政慣例之存在 (2)行政慣本身須合法 (3)須行政機關有決定餘地(有裁量的權限) 但不管是第一或第二個規定 都是確認案情屬實後「應」開立三聯單 警察並無裁量權限 為何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適用呢? 希望有大大能解惑 感謝 (看判決最後 還有提到以保護規範理論來認定警察無不作為空間 感覺也可以討論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151.1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4318558.A.B5D.html ※ 編輯: soltre (49.215.151.123 臺灣), 11/02/2020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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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意思應該是:作業要點原本只有內部效力,因為行政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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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原則才有外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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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樣解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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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個法規給予機關權限執行範圍是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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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長年的合法慣例不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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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機關在這法規執行會被拘束在43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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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法規沒給機關權限執行範圍 而是明文寫必須在43這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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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必定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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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長年執行下的結果也是只會在43這個位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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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結果跟前者自我拘束原則產生結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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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透過不斷執行無裁量權限的法規產生的慣例依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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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例 還是會產生對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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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管有無裁量權都能適用 第三個要件不就沒意義了嗎? ※ 編輯: soltre (36.227.221.186 臺灣), 11/03/2020 14:42:45
文章代碼(AID): #1Vd_LUjT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