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訴1:"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其職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稅務專家)時間5年前 (2020/10/14 00:18),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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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 請問各位民事訴訟法第1條 所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是甚麼情況呢? 法院因為地震變成危樓嗎? 還是該院所有的法官都要迴避該案件? 實務上通常是甚麼情況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45.2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2605926.A.CCD.html

10/14 00:36, 5年前 , 1F
之前921地震時,南投地院就是你說的情況
10/14 00:36, 1F

10/14 02:53, 5年前 , 2F
合議庭法官迴避後人數不足可開庭 金門就發生過
10/14 02:53, 2F

10/14 04:44, 5年前 , 3F
或者被敵對勢力佔了
10/14 04:44, 3F

10/14 05:49, 5年前 , 4F

10/14 05:50, 5年前 , 5F
例如這樣
10/14 05:50, 5F

10/14 06:45, 5年前 , 6F
還有一個例子是戰爭時,法院都關門了
10/14 06:45,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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