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問刑法165:"或使用.."的主體是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再想想)時間3年前 (2020/10/09 12:08), 3年前編輯推噓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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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段:"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規範的主體並非涉及該刑事案件的被告,例如:甲為某刑事案件的被告, 而其朋友乙幫忙偽造對甲有利的證據,則乙就該當前段所規範的行為。 但是後段:"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是甚麼情況呢? 若用上面的例子來看,規範的主體(使用者)是甲?還是乙? 而所謂的"使用"是只限定在訴訟程序上嗎?或是有其他可能?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63.1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2216482.A.92F.html

10/09 12:23, 3年前 , 1F
行為人不會是此條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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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12:23, 3年前 , 2F
因為國家不能期待人民不掩蓋自己犯罪的事蹟畢竟掩蓋自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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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12:23, 3年前 , 3F
為的壞事是人類的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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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所謂的"使用"的態樣是?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63.123 臺灣), 10/09/2020 12:25:56

10/09 12:41, 3年前 , 4F
實務上不會處罰被告使用偽造或變造刑事證據,理論如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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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言,他人在刑事案件程序中使用偽造或變造刑事證據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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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例如乙為證明被告不在場,將丙把乙提供的在犯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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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地點相片P上被告臉的相片給警察。又或是乙自己P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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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12:41, 3年前 , 8F
提供給警察(使用的高度行為將變造的低度行為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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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變造證據",跟"使用變造證據",有可能是兩個不同的行為主體囉?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63.123 臺灣), 10/09/2020 12:54:39

10/09 16:50, 3年前 , 9F
我是認為可能同刑第216條行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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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22:50, 3年前 , 10F
都是指非行為人以外之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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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22:50, 3年前 , 11F
不然規範不處罰行為人 又幹嘛要將行為人納入規範內
10/09 22:50, 11F
文章代碼(AID): #1VV-8Yal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