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今年普考戶政民法題目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Damon)時間5年前 (2020/07/19 14:40), 5年前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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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戶政普考「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二題:問侵權行為時效的起算時點「被害人於民國(以下同)100年2月1日發生車禍後 ,陸續就診支付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共於102年2月1日向加害人取得該筆款 項。嗣被害人因同一損害持續就診。至104年1月31日止又支付醫藥費用20萬元,向加害人 請求賠償遭拒。被害人遂於104年2月1日提起訴訟,請求加害人給付該筆醫療費用,其損 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第三題:最高法院對於事實上夫妻之看法「試申論我國最高法院見解對事實上夫妻關係 得否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或婚姻普通效力之法律關係?」 二題應該都是實考實務見解的題目 第二題,公職王的解答怪怪的。 https://info.public.com.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200718213800-GOR.pdf 我覺得應該要討論的是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判決「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明定。 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 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侵害狀態之 繼續延續者,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 終了時起算其時效。又損害賠償之訴,由於涉及損害原因、過失比例、損害範圍等之認 定,加以舉證困難,其損害之具體數額,甚難預為估算,常須經專家鑑定,始能確定。」 但公職王卻在討論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2652號,我認為是有疑義的。 第三題直接考最高法院見解,沒背字號的話, 只能寫「最高法院對此問題有不同看法,有認為.....而主張無法類推適用, 有認為....而主張應予類推適用,基於...應認類推適用說較為可採」應該很虛 ,但有更好的寫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48.1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5140847.A.192.html ※ 編輯: damonwhk (111.248.48.184 臺灣), 07/19/2020 14:42:24

07/19 15:11, 5年前 , 1F
第二題我也是寫
07/19 15:11, 1F

07/19 15:12, 5年前 , 2F
自發生起算時效內...
07/19 15:12, 2F

07/19 15:14, 5年前 , 3F
第三題沒想到直接考實務見解,完全無從下手,連題目都
07/19 15:14, 3F

07/19 15:14, 5年前 , 4F
看不太懂QQ
07/19 15:14, 4F
※ 編輯: damonwhk (223.140.112.208 臺灣), 07/19/2020 17:16:03

07/19 20:24, 5年前 , 5F
看到第三天直接傻眼,只好自己當一回最高法院,用自己
07/19 20:24, 5F

07/19 20:24, 5年前 , 6F
的意見下去寫。希望可以多少拿點墨水分。
07/19 20:24, 6F
※ 編輯: damonwhk (36.230.0.137 臺灣), 07/20/2020 11:50:20

07/21 00:02, 5年前 , 7F
同樓上,第三題自己當最高法院,寫自己的看法
07/21 00:02, 7F
文章代碼(AID): #1V4-hl6I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