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晚宴主人是否具保證人地位(刑總)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最近想畫畫)時間5年前 (2020/06/07 17:08), 編輯推噓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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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01年原住民特考三等刑總與民總) 三、甲舉辦生日晚宴,席間友人A頻頻喝酒,終至酒醉當場睡著。宴席結束後,甲將A叫醒 ,並建議其先休息,完全酒醒後再離開,惟A堅持自己尚可開車回家。甲見A腳步蹣跚,雖 知酒醉駕車的危險性,卻也沒積極阻攔A開車離去。A於回家時,因不勝酒力撞倒電線桿死 亡。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 這題的考點是甲(晚宴主人)是否具保證人地位 依七種保證人地位檢視 法令(民法的父母、雇傭關係的保母、警察、開車肇事者) 密切共同生活關係(同居家人、情侶) 自願承擔義務(救生員、收治病患的醫生、抱別人小孩者) 危險共同體(登山隊隊員、一起泛舟者) 危險前行為(§15II 訓獸師放出獅子、燒金紙者) 危險源的監督(電廠廠長、攻擊性病患的監督人、比特犬飼主) 場所管理者(煙火表演餐廳老闆、酒店老闆、店長) 撲馬老師認為是不具保證人地位(https://youtu.be/Z6vdPLvyXfQ?t=4580)
但網路上其他解題認為晚宴主人讓A酒駕,屬於危險前行為(造成A傷亡及其他用路人危險) 具有保證人地位 我認為晚宴或派對主人屬於場所管理者,也具保證人地位 而且考試應該不會讓考生推導到沒有保證人地位 然後就不成立過失致死罪那麼簡單... 請問有其他看法或答案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7.242.1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1520896.A.EA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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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為啥沒有保證人地位你照樣要論述啊,你該不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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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句沒有就可以解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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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不是答案,而是你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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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前行為是指因為行為人自己做了危險的行為以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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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危險的狀態,會對行為人產生信賴,信賴行為人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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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義務,但是不作為,這樣才是危險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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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意中,A喝到爛醉如泥後,甲若是現場唯一可以幫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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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這樣或許可以肯定甲沒有積極阻止A酒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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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危險前行為而有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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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證人地位後還要看是不是有排他支配性,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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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支配性,這樣才會算刑法第15條所提到的保證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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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105年的《刑法總則 破》裡面有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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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管理者僅就該場所內所發生之行為負保證人地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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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沒有標準答案,你認為場所管理者對離場後的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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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應負保證人之責,那你就寫出能支持此論點的推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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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各位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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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UtAw0we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