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174條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goodtea)時間4年前 (2020/04/14 16:02), 編輯推噓7(705)
留言12則, 7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知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 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請問那個過失到底是什麼意思,如果有損害不就是因為自己的問題造成的嗎,為何還稱作無 過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85.19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86851327.A.B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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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不可抗力責任而言,天災造成的毀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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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21:39, 4年前 , 2F
不管可否歸責 只要有損害、因果關係跟責任能力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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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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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07:00, 4年前 , 4F
代表你對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概念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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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08:29, 4年前 , 5F
此邊的過失 實務上通說是否採具體輕過失還是抽象輕過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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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17:52, 4年前 , 7F
回樓上,民法174既規定為「 無過失責任 」,即無須討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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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務之高低,而直接認定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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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17:58, 4年前 , 9F
無過失責任,即不必具備主觀要件,仍要負責,是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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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18:00, 4年前 , 10F
亦可參民法231條2項本文之規定
04/15 18:00, 10F

04/22 19:11, 4年前 , 11F
你背著大哥照顧大嫂,雖然真的已經把大嫂照顧得很好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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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9:11, 4年前 , 12F
大嫂還是不開薰,你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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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UbMt_kP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