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民法824-1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苦澀人生)時間4年前 (2020/04/08 16:10), 編輯推噓3(305)
留言8則, 4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想請問一下這條條文的意思 本文是說 共有物分割 原則上抵押權不受影響 仍然存在於全部共有物之上 但書則是說 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或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 則移存在於原抵押人之土地上 而我的疑問點是 原則根本不會發生吧 你只要有分割訴訟 就一定會移存阿 請問什麼狀況下會用到本文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9.1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86333429.A.C3F.html

04/08 16:23, 4年前 , 1F
抵押權人不是共有物分割的當事人啊
04/08 16:23, 1F

04/08 17:31, 4年前 , 2F
譬如未通知抵押權人參加訴訟啊
04/08 17:31, 2F

04/08 21:03, 4年前 , 3F
類似釋字671的原因案件?
04/08 21:03, 3F

04/08 21:26, 4年前 , 4F
剛剛查了一下,2009年修了824-1跟土登107不太會發生了
04/08 21:26, 4F

04/10 11:14, 4年前 , 5F
這條是在保護其他共有人 不然割完變每塊土地上都有
04/10 11:14, 5F

04/10 11:14, 4年前 , 6F
抵押權到時候被強制執行對其他共有人很不公平
04/10 11:14, 6F

04/10 11:18, 4年前 , 7F
不然沒這條規定的話分割完的話是每個被割到的土地上
04/10 11:18, 7F

04/10 11:18, 4年前 , 8F
都會掛一個抵押權
04/10 11:18,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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