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客觀歸責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堅持低調)時間4年前 (2020/01/23 12:31), 編輯推噓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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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135791hdhc (愛柴柴)》之銘言: : 我是讀李允呈老師的 : 在製造不容許風險的部分 : 他提到醫療行為如開刀未違反既存規定 : 屬沒有製造不容許之風險 : 在一階段就擋下來 : 但是實務及多數見解表示開刀已構成傷害罪 : 是依法令阻卻才無罪 : 包括警察開槍打持刀亂舞的路人一樣 : 都是為未違反既存規定 : 而不用進到第二階段探討 : 實務會認為開刀構成要件該當的原因 : 應該是因為通說採相當因果 : 並無客觀歸責 : 所以成立傷害罪 : 想問考試時候是不是採相當因果寫法就好? : 不然客觀歸責都過濾掉 之後也沒辦法寫東西 覺得原po這個問題很有趣,小弟試著回答看看: 一、整理您的疑惑後,應該有三個重點需要釐清: (一)考試時要用客觀歸責還是相當因果解題? (二)為什麼客觀歸責寫在構成要件,相當因果論者卻用違法性解決? (三)兩個理論的關係是什麼? 二、我的想法是這樣 (一)不一定,考試還是看爭點來選擇採何種理論,選擇可以呈現爭點的理論比較恰當。當然如果不放心,我的經驗是用「併此敘明」的方式比較保險。 (二)這個問題涉及到客觀歸責理論是三階層還二階層,一般說「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應該已經在構成要件裡面放入實質違法性的觀點,也就是用形式構成要件以外的角度來對風險做一個容許與否的判斷,例如:容許風險或信賴原則,通說用利益衡量建構法理,而利益衡量就是實質違法性理論會用的;而「注意規範」的目的,你也可以說是21條第1項的「依法令」;另外,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傳統上也是在得被害人承諾阻卻違法。以上只是Roxin客觀歸責的判斷架構上比較可能混淆一小部分。 可以這麼說,這種論罪上的差異是客觀歸責自己必須解決的問題,考試老師應該不至於要求學生釐清。 (三)兩者都是修正條件理論而來,都必須先經過條件因果的篩選,而風險的製造與實現,其實也是在進行相當性的判斷(做這件事有沒有製造法律不容許的風險,而製造的風險一般來說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有多高?有沒有逾越規範設定的界限?),只是說理上採的標準不一樣,然後客觀歸責比早期的相當因果發展出一套更細緻的判準。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70.1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9753894.A.446.html

01/23 12:33, 4年前 , 1F
榮律推推
01/23 12:33, 1F

01/23 12:42, 4年前 , 2F
推榮律
01/23 12:42, 2F

01/23 13:03, 4年前 , 3F
推榮律,我是國中同學;)
01/23 13:03, 3F

01/23 13:28, 4年前 , 4F
感謝老師回答
01/23 13:28, 4F

01/23 13:28, 4年前 , 5F
結論就是兩者都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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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3:28, 4年前 , 6F
視題目考點而定
01/23 13:28, 6F

01/23 13:28, 4年前 , 7F
若有多個考點 用客觀歸責輕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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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3:28, 4年前 , 8F
若考點很少 宜用阻卻違法增加篇幅
01/23 13:28, 8F

01/23 13:28, 4年前 , 9F
這樣理解對嗎?
01/23 13:28, 9F

01/23 20:07, 4年前 , 10F
是的!
01/23 20:07,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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