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8地特三等憲法第四題
請問關於108地特三等憲法第四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對於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
A私人不得設立軍校
B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C限制同一區域內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經營總數
D藥師僅得於單一處所執業
答案是D沒有問題 執行職業自由
我想問的是A這個答案 為何也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
因為A這答案似乎沒有出現在大法官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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