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105年警察法規的題目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誠誠)時間4年前 (2019/12/24 20:41), 編輯推噓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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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男子張三因有詐欺、背信等前科,長期無工作致心生怨懟,乃思前往市政府鬧事,表 達 不滿。某日自家中取出自有水果刀一把,藏於褲袋中,準備前往市政府找市長理論。於進 入 市政府擬潛入市長室時,遭秘書阻擋詢問來由,張三支吾其詞只一再說要找市長。不 久隔鄰 警察局兩名警察迅速到達現場,對張三進行盤查,並見其褲袋鼓鼓,進行拍搜, 確認帶有器 械,乃要求張三將器械交出,發現是水果刀後,將張三帶回警察局依法處理 。請問: (一)警察盤查、拍搜並將張三帶回警局,是否合法?理由為何?(12 分) (二)警察應依何法處理本案件?本案件應由何機關,如何處理?(13 分) 【擬答】 (一) 1.盤查合法 (1)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6條第1 項第5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 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得對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而無停居留許可者進行身分查證。 (2)依題意市政府於上班時間為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惟職員辦公室非屬一般人可自 由進出區域,因此辦公室的部分則是屬於受到管制範圍的地方,需受到允許才可滯留於內 ,因此張三所在位置則需受到允許才可在內,綜上所述,警察盤查合法。 2.拍搜合法 (1)警職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警察於查證身分遇有明顯事實足認有攜帶足以自殺自 傷或傷害他人聲明身體之物,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2)前述盤查合法,並依題意張三的褲袋有鼓鼓,可先以目視的方式檢查,如果仍有疑 義則在進行拍搜。 3.帶回警局適法性 (1)警職法第7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兩款顯然無法查證身分,得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進 行身分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並即時報告勤務指揮中心及通知其指定親 友,自攔停起不得遇4小時。 (2)依題意並未有敘明是否有成功查證身分,若依照警職法第7條第1項1、2兩款無法查 證身分,將張三待會勤務出賽合法。 (二)本案處置如下 對人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寬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化學製劑或 其他危險物品,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照題意詢問張三時,張三皆 支支吾吾無法說明攜帶水果刀之正當性,而水果刀屬殺傷力器械,張三為違反本法之人。 2.本法第42條規定:現行違反本法之人得逕行通知到場,如不服通知得強制到場。綜上對 張三可逕行通知到場或強制到場。 3.本案涉及拘留處罰,屬於43條以外案件,因此應依第45條規定移送簡易庭裁定。 對物 1.警職法第21條規定:警察對於兇器、軍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 之 希望大家給點修正的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76.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7191303.A.FB4.html

12/25 05:34, 4年前 , 1F
這是警察法規?怎麼看起來這麼向刑事訴訟法XD
12/25 05:34, 1F

12/26 00:33, 4年前 , 2F
你進考場 最好寫的完這麼多
12/26 00:33, 2F

12/29 22:57, 4年前 , 3F
當然寫得完啊我每科都八面寫好寫滿,不要自己沒辦法
12/29 22:57, 3F

12/29 22:57, 4年前 , 4F
就說不行
12/29 22:57, 4F

12/30 10:52, 4年前 , 5F
社維法的金額!背得出來
12/30 10:52, 5F
文章代碼(AID): #1U0WU7-q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