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父母離婚約定由父任親權 父入監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苗栗小五郎)時間4年前 (2019/12/12 23:32), 4年前編輯推噓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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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父母離婚約定由父任親權人 父入監 這時候小孩子的權利義務由誰行使? 具體例子: 甲夫乙妻育有一未成年子丙, 甲乙離婚,協議由甲任親權人,其後甲因犯罪入監服刑 丙與成年人丁發生交通事故 若丙要和丁簽訂和解書,丙要由誰代理簽訂和解契約?? 母乙?祖父母或兄姊?還是其他人?? 有無法條或實務見解支持嗎?? 附錄法條和實務見解如下: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 第 1089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 裁判字號: 62 年台上字第 4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所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 (例如 受停止親權之宣告) 及事實上之不能 (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 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 而言。至於行使有困難 (例如自己上班工作無 暇管教,子女尚幼須僱請傭人照顧等) ,則非所謂不能行使。 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裁判字號: 62 年台上字第 13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依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由一方監護者,不過他方之監護權 一時的停止而已,任監護之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之子女當然由他方監護 ,倘任監護之一方,先他方而死亡,而以遺囑委託第三人行使監護職務者 ,則與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之規定不合,不生效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96.1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6164778.A.F5A.html

12/13 07:17, 4年前 , 1F
1089條不就規定了,由他方行使、負擔?就算約定由一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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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也只是「暫時停止」對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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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7:17, 4年前 , 3F
不會因此終結身分法上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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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這樣想很合理 不過你的意思是適用1089還是類推適用1089?? 因為1089的前提是「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但在本例中已經協議「由父單獨行使或負擔」 應不能直接適用1089 如果是類推適用1089,有沒有實務見解支持?? ※ 編輯: sorrows (117.56.59.97 臺灣), 12/13/2019 08:24:53

12/13 08:27, 4年前 , 4F
當然是母阿,甲都坐牢了,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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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9:13, 4年前 , 5F
選任監護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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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媽媽哦 1089是雙方都有義務。只有在雙方都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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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才會選任其他祖父母或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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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3:13, 4年前 , 8F
1089沒有什麼「前提」的問題(不要錯解法條),大原則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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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3:13, 4年前 , 9F
一方不能行使時,由他方行使。原來係約定由父親單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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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既不能行使,自然由母親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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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約定由一方行使,並不是我從此就不能行使,而是我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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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的權利交給另一方行使。跟宣告停止親權不同,不要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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