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侵占、詐欺的區別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tanpopotobou)時間6年前 (2019/10/04 14:46), 6年前編輯推噓7(708)
留言15則, 5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去年國營的考題 某國營事業員工甲,負責統計合作廠商所繳之技術服務費,於收款後交由該公司出納人 員乙將錢存入公司專用帳戶。然甲因自身財務困難,主動向乙表示於公出之際,可順道 幫乙將錢存到專用帳戶,乙便請甲代為存款,甲卻在存款時,將一部分款項存至甲個人 帳戶,試問:(15 分) (一)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0 分) (二)若該公司內部發現甲之犯罪事實,甲即向廉政署自首,請問甲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之 自首要件,得減輕其刑?請申述之。(5 分) 第一小題的部分 起初我的想法是甲並非公務員,所以不是公務侵占;將錢存入公司帳戶是乙的業務,故甲 亦非業務侵占,只能討論普通侵占罪。 後來,我覺得甲在向乙表示可以幫乙存到專用帳戶的時候,就已經是施行詐術了吧? 所以應該討論詐欺罪比較洽當嗎? 一、客觀上,甲向乙表達可代為存款,實為趁機將部分款項存入私人帳戶之行為乃施行詐 術,又乙誤信為真,進而交出款項,最終造成公司財產損害,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二、主觀上,甲具有將部分金額據為己有之故意,及明知不該取得款項仍為之之不法所有 意圖。 三、甲違法且有責,成立刑法339條詐欺罪。 請問這樣正確嗎? 第二小題的部分 公司內部發現,不算是偵查機關發現,所以甲還是可以自首,但應該要向具有偵查權限的 機關為之,因此甲向廉政署自首並不符合要件。想請問這樣的想法正確嗎?還是說其實這 樣也算是自首呢?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65.1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0171587.A.F89.html

10/04 18:43, 6年前 , 1F
詐欺除了客觀上行使詐術外 還要以自身財產價值交換
10/04 18:43, 1F

10/04 18:43, 6年前 , 2F
其他財產價值吧
10/04 18:43, 2F
請問是什麼意思?e大的意思是行為人要付出財產作為交換嗎?

10/04 19:41, 6年前 , 3F
詐欺是定式犯罪要照施用詐術 陷於錯誤 交付財物的順序
10/04 19:41, 3F
甲騙乙會幫他存到公司帳戶(施用詐術),乙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把款項給甲(交 付財物),導致公司受有金錢損失(財產損害) 請問這個不符合詐欺嗎?我不清楚這一題該怎麼寫比較好 ※ 編輯: tanpopotobou (1.170.65.102 臺灣), 10/04/2019 20:07:00

10/04 20:50, 6年前 , 4F
詐欺:使詐術+使人陷入錯誤+他人處分財產
10/04 20:50, 4F

10/04 20:50, 6年前 , 5F
侵占:未經所有人同意+處分自己持有他人財產
10/04 20:50, 5F

10/04 20:50, 6年前 , 6F
共同點:基於不法意圖
10/04 20:50, 6F
請問M大,那這題應該是侵占嗎? 我的疑問在甲的持有的來源,我不知道這種情況是要算他詐術騙來,還是他合法取得

10/04 21:11, 6年前 , 7F
103律師 詐騙集團成員甲、乙、丙,由甲利用某線上購物的電腦系統漏洞,取得會員 A 之個人資 訊電磁紀錄,然後偽刻「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章,蓋於製作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監管科」公文書寄給 A。再由乙公然佯裝檢察官以電話向 A 宣稱其涉及某洗錢案,須 將帳戶內的存款提領出來交由法院監管,另由丙公然冒充檢察事務官向 A 收取現金,順 利得手數百萬元。請問:甲、乙、丙三人如何論罪? 這題甲乙丙應該有成立詐欺,但A沒有想要交換什麼吧? 所以我不太能理解為何詐欺的被害人一定是要跟行為人交換什麼財產@@ ※ 編輯: tanpopotobou (1.170.65.102 臺灣), 10/04/2019 22:06:46

10/04 22:20, 6年前 , 8F
侵占來源有兩說
10/04 22:20, 8F

10/04 22:20, 6年前 , 9F
甲說認為侵占只限合法持有
10/04 22:20, 9F

10/04 22:20, 6年前 , 10F
乙說認為不限合法持有
10/04 22:20, 10F

10/04 22:20, 6年前 , 11F
以甲說來看 不構成侵占只能以詐欺討論
10/04 22:20, 11F

10/04 22:20, 6年前 , 12F
乙說則認為成立侵占罪 並在競合處理
10/04 22:20, 12F
謝謝M大的說明

10/04 23:32, 6年前 , 13F
有討論到侵佔,記得順便討論背信 ⊙ω⊙
10/04 23:32, 13F
好,謝謝t大的提醒

10/05 03:31, 6年前 , 14F
乙並沒有處分財產!!所以應該是侵佔..
10/05 03:31, 14F

10/05 03:33, 6年前 , 15F
讓你去存錢跟送你錢差很多……
10/05 03:33, 15F
我發現我誤解、看錯題目了,謝謝j大 ※ 編輯: tanpopotobou (36.232.64.183 臺灣), 10/05/2019 14:54:18
文章代碼(AID): #1Tbkh3-9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