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消滅時效中斷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leeper)時間4年前 (2019/09/12 21:38), 編輯推噓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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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之中斷有3個事由 請求 承認 起訴 其中起訴若撤回或被駁回 但起訴狀送達於相對人者視為請求履行 而適用第130條有6個月的時間可以另行起訴中斷時效 而不直接適用第131條之時效不中斷 我的問題是 第129條2項各款於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由 若有撤回等不中斷之事由(第132~136條)時 是否也有類似前述視為請求履行的適用 而適用130條之6個月另行起訴之規定 不直接適用第132~136條的時效不中斷? 我個人想法應該是有 但是不是很確定 希望版上各位可以解答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16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8295505.A.85F.html

09/12 23:58, 4年前 , 1F
看135
09/12 23:58, 1F

09/12 23:59, 4年前 , 2F
如果本來就使用130,那135不就重複規定?
09/12 23:59, 2F

09/12 23:59, 4年前 , 3F
而且130是處理129第一項第一款的
09/12 23:59, 3F

09/13 00:00, 4年前 , 4F
132-136是處理129第二項
09/13 00:00, 4F

09/13 00:28, 4年前 , 5F
所以是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嗎?
09/13 00:28, 5F

09/13 00:34, 4年前 , 6F
可是起訴撤回有適用 可是效力相同的沒適用感覺很怪
09/13 00:34, 6F

09/13 00:46, 4年前 , 7F
而且起訴撤回視為請求履行是判例見解 應該不算是重複規
09/13 00:46, 7F

09/13 00:46, 4年前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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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2:53, 4年前 , 9F
有。例如調解不成立視為不中斷時,調解聲請書送達對造時
09/13 12:53, 9F

09/13 12:54, 4年前 , 10F
視為請求,在六個月內起訴的話,仍然不會罹於時效消滅。
09/13 12:54, 10F
文章代碼(AID): #1TUafHXV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