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私法契約區分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大肥宅)時間4年前 (2019/08/19 22:26), 4年前編輯推噓14(14012)
留言26則, 12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各位好 小的最近在研讀行政法時有個問題 從行政法一開始區分公私法時 一定會有的主體說、新主體說等等 到了行政契約時區分公私法契約時 所採用的契約標的說 這兩種東西是混在一起用的嗎? 可是當我可以用新主體說判斷他是公法事件不就代 表她是行政契約了 那後面的契約標的說如何上場呢 讀到這邊有點體系混亂掉了 不太確定 希望人能解答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64.5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6224804.A.B23.html

08/19 22:34, 4年前 , 1F
所以說,不同體系幹嘛混在一起用。。。
08/19 22:34, 1F
不是的 我在看解題書前面題目區分公私法時他採用新主體說 而到行政契約章節區分公私 法契約卻採用標的說

08/19 22:51, 4年前 , 2F
可以分開討論吧? 前後部份
08/19 22:51, 2F

08/19 22:53, 4年前 , 3F
行政契約是公法, 但公法不一定是行政契約~
08/19 22:53, 3F

08/19 23:09, 4年前 , 4F
建議直接背案例ㄅ 考的都那幾個 尤其是釋憲過的
08/19 23:09, 4F
※ 編輯: ae585jim (101.137.64.58 臺灣), 08/19/2019 23:25:20

08/19 23:46, 4年前 , 5F
這兩種不一樣,公私法區分有兩個層次的問題,一種是法
08/19 23:46, 5F

08/19 23:46, 4年前 , 6F
規屬性的判斷,一種是事件屬性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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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54, 4年前 , 7F
主體說、新主體說之類的基本上是用在分辨前者,契約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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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54, 4年前 , 8F
的說之類的就是用在後者,並且是締結契約的事件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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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55, 4年前 , 9F
考申論或實例的話 直接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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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58, 4年前 , 10F
行政契約直接看533吳庚老師的意見書 公私法區別 新主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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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58, 4年前 , 11F
簡單講就是法規若只有公法人能用就是公法 接著就是看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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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59, 4年前 , 12F
事件屬性不明時,你確實可以依新主體說判斷該事件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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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59, 4年前 , 13F
據的法規條文是公法後,再推論該事件是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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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0:03, 4年前 , 14F
但大部分時候是法規屬性難以界定、找不到條文依據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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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0:03, 4年前 , 15F
法規本來就賦予行政機關在這個事件具有行為形式選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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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0:03, 4年前 ,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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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0:04, 4年前 , 17F
C O N F U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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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0:05, 4年前 , 18F
所以才需要用契約標的說之類的理論,直接判斷事件的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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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0:05, 4年前 ,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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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2:11, 4年前 , 20F
所以能解釋為契約標的說為行政/私法契約判斷的專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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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2:11, 4年前 , 21F
而其他的公法私房不明事件仍採新主體說嗎
08/20 02:11, 21F

08/20 02:30, 4年前 ,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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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9:01, 4年前 , 23F
契約 for 契約 顧名思義
08/20 09:01, 23F

08/20 23:57, 4年前 , 24F
其實你採ㄧ種說寫觀點出來就好了,申論沒有標準答案呀
08/20 23:57, 24F

08/21 16:09, 4年前 , 25F
適用法規為公私法和契約性質為何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08/21 16:09, 25F

08/21 16:12, 4年前 , 26F
主要是行政機關有行為形式選擇自由
08/21 16:12, 26F
文章代碼(AID): #1TMh6aiZ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