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侵權行為(第三人侵害債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Tray)時間6年前 (2019/07/25 23:08), 6年前編輯推噓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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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105年司律一試考古題第19題 19、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他人使用,A屋因乙過失侵害,必須修繕6個月,甲在該6個月內 無法將A屋出租。乙之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如何? (A)乙僅須賠償甲A屋之修繕費即可 (B)乙僅須賠償甲6個月租金之損失即可 (C)乙除賠償甲A屋之修繕費外,尚須賠償甲6個月租金之損失 (D)乙除賠償甲A屋之修繕費以及6個月租金之損失外,尚須給付予甲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答案是C,詳解給我民法§216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為限。」,A屋之修繕費為「所受損害」而6個月租金之損失則為「所失利益 」均在賠償範圍之列。 我選A,理由是通說認為侵權行為(§184I前段)不保護「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情況 目前還是有點搞不懂,雖然本題可以解釋成「侵害所有權」,§216只是決定「賠償範圍」 但參考書有個例子是: 歌星A在開車與路人B發生車禍,導致歌星A不能出席演唱會,A不能向B請求演唱會酬勞, 理由是§184I不保護債權 (http://www.angle.com.tw/File/Try/5V102R01.pdf,最後一頁) 倘若如此,可否解釋成路人B侵害歌星A身體健康權, 再用§216擴張損害賠償範圍至演唱會酬勞呢?(演唱會酬勞屬於§216Ⅱ「可得預期之利益」? 還請各位指點迷津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4067302.A.B13.html ※ 編輯: henrychang (140.112.25.121 臺灣), 07/25/2019 23:10:22 ※ 編輯: henrychang (140.112.25.121 臺灣), 07/25/2019 23:25:10

07/26 00:14, 6年前 , 1F
後面那個例子A還是可以請求演唱會損失的所失利益吧 是經
07/26 00:14, 1F

07/26 00:15, 6年前 , 2F
紀公司不能主張債權被侵害所以請求演唱會辦不成的損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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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00:20, 6年前 , 3F
你把權利侵害跟損害概念混為一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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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00:21, 6年前 , 4F
乙是侵害甲之所有權,進而使甲產生損害、即房屋損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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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00:21, 6年前 , 5F
不到租金,而損害賠償當然要把這兩個都彌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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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00:24, 6年前 , 6F
原來一開始參考書的例子就搞錯了,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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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00:24, 6年前 , 7F
根本不生侵害債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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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00:26, 6年前 , 8F
至於歌星能不能用身體權去扯喪失報酬,這邊是責任範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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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00:26, 6年前 , 9F
果關係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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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5:57, 6年前 , 10F
觀念有誤,這個張台大老師上課時有強調過,已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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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5:57, 6年前 , 11F
所有權了沒有純粹經濟上損失的問題,是216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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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5:58, 6年前 , 12F
更正一下,應該是書上有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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