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一下自訴不可分但書
刑訴319一項得自訴之人為被害人或親屬
319三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
他部雖不得自訴,以得提起自訴論
假設甲以一顆手榴彈對乙造成普通傷害
對丙造成重傷害
為裁判上一罪的想像競合犯
乙對甲提自訴,但是因319三項但書
"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不在此限"
意思是乙因此而不得提自訴 對嗎?
但丙可以提自訴 對嗎?
那如果乙提了自訴 法院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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