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刑法性交之定義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冷月紫米是過前高,但是1)時間6年前 (2019/07/05 01:12), 6年前編輯推噓3(304)
留言7則, 3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想請問下面2個案例: 1.A以強制手段,違反B男之意願,以口含住B男生殖器。(以口腔與被害人性器接合?) 2.A以強制手段,違反B男之意願,以自慰套包住B男生殖器。(以其他器物與被害人性器接 合?) 上面這兩個案例符合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使之接合」的要件嗎? 感恩,一直沒搞懂這2個特殊情況的定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62.1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2260347.A.3BE.html ※ 編輯: becool996 (39.8.62.113 臺灣), 07/05/2019 0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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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之接合”含義超廣,我自己是認為不算“進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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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用“使之接合”啦,然後就看是用什麼跟什麼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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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猥褻的分界在哪裡,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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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女性來說,以器物進入女性性器都可以算性交了,我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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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保險套跟男性性器“使之接合”也應該能算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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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 任一性器官碰觸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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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0:34, 6年前 , 7F
1.是 2.還真不確定@@
07/05 10:34, 7F
感恩大家,初步與實務界朋友交流所得到的答案也是1沒問題,2有疑議,詳細實務見解有 無,我也暫時還沒有空查詢。@@ 若有查到我再補充上來。 ※ 編輯: becool996 (39.10.190.162 臺灣), 07/05/2019 11:40:18
文章代碼(AID): #1T7ZDxE-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