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刑法性交之定義
想請問下面2個案例:
1.A以強制手段,違反B男之意願,以口含住B男生殖器。(以口腔與被害人性器接合?)
2.A以強制手段,違反B男之意願,以自慰套包住B男生殖器。(以其他器物與被害人性器接
合?)
上面這兩個案例符合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使之接合」的要件嗎?
感恩,一直沒搞懂這2個特殊情況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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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62.11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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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ecool996 (39.8.62.113 臺灣), 07/05/2019 0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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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大家,初步與實務界朋友交流所得到的答案也是1沒問題,2有疑議,詳細實務見解有
無,我也暫時還沒有空查詢。@@
若有查到我再補充上來。
※ 編輯: becool996 (39.10.190.162 臺灣), 07/05/2019 11: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