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5&38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6年前 (2019/06/20 23:13),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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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第35條 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得不於法 庭內進行審理。 這句的意思是如果認為少年狀況不好 可以不用在法庭審理? 反之如果狀況好就可以在法庭審理? 還有第38條 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處置︰ 一、少年為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 二、少年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不令少年在場。 不太懂38條的意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7.176.2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1043624.A.B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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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條應該是說少年以外之人是指被害者 所以目的是為使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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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少年與被害者不要在同一空間 不知這樣解釋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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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就是隔離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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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有看過在非典型的法庭 但是只是裝潢不一樣 距離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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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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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是不是你說的,少年法庭的法官也是會去少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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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少輔院去看自己案子的少年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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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邊不知道有沒有問案(我覺得應該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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