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304號判例
出處:陳治宇法學大意第二編第三章民法
2-293頁
要旨:
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時,第三人之對於債權人與對於債務人同
,故第三人得以對於債務人之一切抗辯,對抗債權人。
註:反面解釋:
第三債務人並不得以對抗債權人之事由,
用以對抗債權人。
我對於要旨的理解:
民法第242條指的是代位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 ,得以自己之
名義,行使之權利,稱為代位權,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例如:
乙欠甲錢,丙又欠乙錢,乙對甲逾期未清償(已負遲延責任),乙又無其他財產可供償債,
且怠於行使對丙之債權,甲即可向丙請求對乙清償。
要旨是說,甲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行使乙之權利時,丙之對於甲與對於乙同,故丙得
以對於乙之一切抗辯,對抗甲。
反面解釋:丙並不得以對抗乙(?)之事由,用以對抗甲……?
覺得很奇怪,不懂反面解釋在說什麼?
可以請問讀通此頁的版友幫忙解說嗎?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17.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9153531.A.14E.html
推
05/30 02:21,
5年前
, 1F
05/30 02:21, 1F
→
05/30 02:23,
5年前
, 2F
05/30 02:23, 2F
那丙不得以對抗甲之事由對抗甲,這裡的「對抗」是什麼意思,是指比方丙有對甲之債務
(甲又欠丙錢),丙用甲的債務又抵銷嗎?
請問可以舉例嗎?
謝謝您!
另外,我理解的「故第三人得以對於債務人之一切抗辯,對抗債權人。」,白話一點就是
說:
丙可以對甲說:我對乙的債務十五年期限已經到了我可以不必付乙(已修改)錢,你打我啊
哈哈~
那反面解釋是怎樣呢?
※ 編輯: travelaway (1.173.17.236), 05/30/2019 02:27:52
※ 編輯: travelaway (1.173.17.236), 05/30/2019 02:29:10
※ 編輯: travelaway (1.173.17.236), 05/30/2019 02:56:15
推
05/30 04:54,
5年前
, 3F
05/30 04:54, 3F
→
05/30 04:54,
5年前
, 4F
05/30 04:54, 4F
推
05/30 04:56,
5年前
, 5F
05/30 04:56, 5F
→
05/30 04:56,
5年前
, 6F
05/30 04:56, 6F
→
05/30 04:56,
5年前
, 7F
05/30 04:56, 7F
所以反面解釋是說:
丙不能對甲說:乙欠你的錢十五年期限已經到了,所以我不用還乙錢了哈哈~
是這樣的意思嗎?
感謝您~
※ 編輯: travelaway (1.173.17.236), 05/30/2019 14:35:21
※ 編輯: travelaway (1.173.17.236), 05/30/2019 14:36:43
→
05/30 18:51,
5年前
, 8F
05/30 18:51, 8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