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無權代理繼承有無類推118第2項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new)時間6年前 (2019/04/26 12:33),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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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為夫妻,無子女。乙於甲生重病時,擅自以甲的名義,將甲所有之一幅名畫 賣給不知情之丙。不久後,甲死亡,乙為甲唯一繼承人。乙所為買賣效力如何? 乙丙得為如何主張? 這題看到有不同版本的解答 1、有種解就是乙為無權代理人,照誠信原則,不得拒絕承認先前所為之無權代理。 2、無權代理人繼承本人之法律效力,有無類推民法118第2項 (1)肯定說(多數見解):直接有效 (2)否定說 以上兩種解 那一個才是正確的?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9.130.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6253187.A.C91.html

04/26 13:07, 6年前 , 1F
先寫2 的兩點 再1當補充
04/26 13:07, 1F

04/26 13:09, 6年前 , 2F
因為他繼承了死者權利義務
04/26 13:09, 2F

04/26 14:21, 6年前 , 3F
要考也是考是無權處分吧
04/26 14:21, 3F

04/27 06:12, 6年前 , 4F
2是錯的喔
04/27 06:12, 4F

04/27 06:46, 6年前 , 5F
實務應該採2(1)吧,29年上字1405判例。
04/27 06:46,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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