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無權代理繼承有無類推118第2項
甲乙為夫妻,無子女。乙於甲生重病時,擅自以甲的名義,將甲所有之一幅名畫
賣給不知情之丙。不久後,甲死亡,乙為甲唯一繼承人。乙所為買賣效力如何?
乙丙得為如何主張?
這題看到有不同版本的解答
1、有種解就是乙為無權代理人,照誠信原則,不得拒絕承認先前所為之無權代理。
2、無權代理人繼承本人之法律效力,有無類推民法118第2項
(1)肯定說(多數見解):直接有效
(2)否定說
以上兩種解
那一個才是正確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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