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04年關務行政法 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鮮奶布丁)時間6年前 (2019/03/23 19:03), 編輯推噓7(7015)
留言22則, 7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想請問各位: 104年關務四等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 題目: 媒體廣泛報導甲工廠排放廢水造成河川污染,某市環保局調查後,認定事實無誤,乃 對甲科處罰鍰,但並未給予其事前陳述意見機會。請分析該科處罰鍰處分之法律效果。 我的想法是此排放汙水為明確客觀事實,為行政程序法第103條不用陳述意見之情形。 此想法是否有誤?? 因與網路上找到的答案不一樣,但記得林清老師上課有講到排放汙水的例子。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16.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3338997.A.116.html

03/23 20:23, 6年前 , 1F
竹圍分關歡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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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21:25, 6年前 , 2F
哈哈 竹圍分關出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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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22:58, 6年前 , 3F
個人認為,雖然已經調查是事實,但不能只憑這點就不給予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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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的機會,還需要依照個案事實去判斷,例如載病危的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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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臨盆的孕婦去醫院而闖紅燈,警察也都還是會問一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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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了避免被提訴願和被上訴,通常都還是會給予陳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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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機會,客觀上明白可以確認是「例外情形」,但不能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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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掉正當程序,這樣就不符合原則了,所以這題還是以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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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有瑕疵得事後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補正的方向去寫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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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也比較多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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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2:05, 6年前 , 11F
記得某老師說過 有限制到人民權利的 最好給予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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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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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圍分關很可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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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圍分關XDDD 樓上到勤快爬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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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2:20, 6年前 , 15F
竹圍分關是台北關裡,最輕鬆的單位…CP值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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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8:03, 6年前 , 16F
我自己是偏向因為主管機關調查的時候沒有依行程ꜳ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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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行政法題型大部分都是偏向保障人民權利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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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還是往可以給予陳述機會的方向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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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欸 前面被吃掉了…因為沒有依39第一項,所以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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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的調查不算客觀明確事實,加上也沒有充足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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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所以不適用不用給予陳述那款。前面d大說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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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8:08, 6年前 , 22F
很好 XD 不能因為例外而排除正當程序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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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SbX9r4M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