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土地徵收問題
題目出自104書記
A 有土地乙筆經主管機關依法徵收,而依土地法第 233 條規定,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惟主管機關以預算遭立法機關凍結為由,未於法定期間內發給 A 徵收補償費。請問:
(一)此時原徵收處分之效力為何?(10 分)
(二)若 A 逾法定救濟期間並未對原徵收處分表示不服,惟嗣後對主管機關逾法定期間而未發給徵收補償費十分不滿,此時 A 欲主張收回被徵收之土地時,其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為當?(15 分)
有疑問者在第二小題
第一小題參照652解釋,原補償處分違法
目前看到兩種答案
林清老師認為A應該依行訴196第一項撤銷請求回復原狀
公職王是寫說應該提第6條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成立
我認為兩者都有理,但又不確定自己觀念是否正確
尤其是此時應該是提6+7還是4+196
常常搞不清楚
還請各位學長姐不吝指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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