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行政法選擇請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馬克自我突破)時間7年前 (2018/12/12 01:03), 編輯推噓7(7011)
留言18則, 4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大大好,想請教兩題行政法選擇題,麻煩大大解惑,謝謝~ 20 關於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B)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 之機關,並通知 當事人 (C)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D)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不得將權限之一部 分委託其執行 答案是D 小弟的疑惑→單看D選項是行政協助手的意思(行程法19),這樣的話也不能說算錯吧? 32行政機關撤銷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進而請求受益人返還原受領之給付時,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觀念通知,得移送行政執行 (B)受益人拒絕返還時,行政機關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返還 (D)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行政處分,且不論行政處分是否已確定,均得移送行 政執行 答案是C 但為什麼不能選B?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應該也可以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5.7.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4547834.A.E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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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之陳述囊括P15II,AP19兩種形式 故後段"不得"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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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限移轉 AP15II 未移轉A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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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那題 參照AP127III: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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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限期命其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 本條規定是應 不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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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無選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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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4:36, 7年前 , 6F
第一題:不得→得(行政協助可以,委託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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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了,所以直接行政執行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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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打行政訴訟,一般給付訴訟是因為1.公法上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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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財產給付2.公法上非財產給付3.行政契約履行,才會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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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陳治宇老師都說"用行政院給你錢,就能用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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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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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無隸屬之「機關」怎麼會是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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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B是舊法C是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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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9:18, 7年前 , 14F
不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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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10:33, 7年前 , 15F
aw大,樓主應該是指行政協助而已,"手"應該是他多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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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11:40, 7年前 , 16F
瞭解~那我第一題應該要改成這樣回答:行政協助本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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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11:40, 7年前 , 17F
將權限委託喔,但行政助手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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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14:11, 7年前 , 18F
搞清楚行政協助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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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S3-twxk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