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事訴訟法第2-11條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中山游牧族)時間5年前 (2018/11/12 21:28), 編輯推噓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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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11條問題 想用理解的方式去記法條,但遇到一些無法理解地方,請各位大大解惑 第2條第1項:何謂公務所?只要是辦理國家事務的算是嗎? 例如:警察局、里長辦公室?界 定範圍是否有所限制? 第2條第2項:其他得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不了解… 第3條第1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 前者是指動產,後者是指不動產嗎? 第3條第2項: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債權, 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 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 1. 不太懂得整句話意思 2. 前者財產是動產?後者標的是不動產? 3. 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請問這句話的用意?在強調什麼? 第4條:所提及的財產可涵括動產跟不動產嗎? 第5條:現役軍人的公務所是軍營嗎? 第6條: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 (此人是指老闆嗎?), 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 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例如:我向x牌汽車公車(主營業所在台北)的台中分部購買一部汽車, 事後發生糾紛,屬於台中法院管轄囉? 如兩造都是商人、法人也可類推適用嗎? 第9條:公司或其他團體(?指的是什麼呢?)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 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 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煮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他債權人或社員, 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1. 不太懂得這整句話意思,可否大大們舉例呢? 2. 社員資格爭訟? 3. 團體職員? 第11條: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1. 不太懂得這整句話意思,可否大大們舉例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4.114.1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2029308.A.A70.html

11/12 23:55, 5年前 , 1F
管轄就念成這樣,後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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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07:54, 5年前 , 2F
就是有問題才來發問。如果樓上沒有可以幫助人家,也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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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如此的態度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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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09:02, 5年前 , 4F
不然樓上來幫助他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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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只是說出大家的心裡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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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09:34, 5年前 , 6F
我建議還是找本教科書或逐條釋義書唸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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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0:44, 5年前 , 7F
如果考試真的需要一點幸運或福氣,我相信六樓實際且正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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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0:44, 5年前 , 8F
的建議,會讓原PO感激於心,無形中會有被祝福的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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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0:48, 5年前 , 9F
相較於無建設性的酸言酸語,會令人產生怨念吧(+365)。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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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0:48, 5年前 , 10F
是不懂才需要問,不爽回覆就按上一頁離開阿。比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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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0:48, 5年前 , 11F
學識,比不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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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23:16, 5年前 , 12F
不覺得一樓回答有何問題..若用考試的角度..就真的如同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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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23:17, 5年前 , 13F
才管轄就念成這樣...不知原po準備幾年來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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