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共有土地訂分管契約,房屋出售之優先購買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YoYo BiBiBi)時間7年前 (2018/10/26 09:45), 7年前編輯推噓11(11020)
留言31則, 8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 最近看到一個共有物的題目的擬答 有疑問自己想不通,想請教各位 【題目】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宗土地,每人持分相等,三人共同訂立分管協議。甲就其分管部分出 租於丁,丁並興建房屋居住。試問: (一)若乙、丙二人同意將該宗土地出售於第三人,何人有優先購買權?何人優先行使? (二)若丁出售房屋於第三人,何人有優先購買權? 【擬答】 (一)甲、丁二人均有優先購買權。甲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優先購買權,丁依據土地 法第104條有優先購買權。惟前者為債權效力,後者為物權效力。故丁之優先購買權行使優 先於甲。 (二)乙、丙二人與丁之間無租賃關係存在,且建物僅坐落於甲之分管部分,故僅甲有優先購買權 。 ------------------------------------------- 第一小題的答案我想的跟擬答一樣 第二小題我本來是答,乙、丙有根據土地法第104條的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104條: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擬答說因為乙、丙二人與丁之間無租賃關係存在,且建物僅坐落於甲之分管部分,所以乙、 丙沒有優先購買權 我疑惑的地方是 1.乙、丙也是基地所有權人 2.如果要說乙、丙二人與丁之間無租賃關係存在,那麼第一小題為何就不能用同樣的原因主 張丁沒有優先購買權呢? 3.丁的房屋雖僅坐落在甲的分管部分,但實際上其坐落部分土地的所有權依然是甲、乙、丙 各1/3,沒有權利分割 兩個小題的邏輯我整個打結了…還請各位提點,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97.1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0518307.A.93D.html ※ 編輯: yoyostarrrzz (36.229.97.146), 10/26/2018 09:52:08

10/26 10:53, 7年前 , 1F
我覺得甲乙丙都有優先購買權耶
10/26 10:53, 1F

10/26 11:02, 7年前 , 2F
我覺得你說的有理~而且分管是使用收益~用來講有無優購權有點
10/26 11:02, 2F

10/26 11:03, 7年前 , 3F
怪??
10/26 11:03, 3F

10/26 11:10, 7年前 , 4F
我覺得原po可以從104條的立法意旨來看 為使房地一體化 以
10/26 11:10, 4F

10/26 11:10, 7年前 , 5F
達經濟使用之目的 故若使乙丙有優先購買權 而該建物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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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1:10, 7年前 , 6F
落之甲分管所有土地與建物將無法達到104條之立法目的
10/26 11:10, 6F

10/26 11:11, 7年前 , 7F
不確定我的回答是否正確 上面是我思考的一些方向給原po
10/26 11:11, 7F

10/26 11:11, 7年前 , 8F
參考
10/26 11:11, 8F

10/26 11:11, 7年前 , 9F
我猜是因為若讓共有人乙丙優購,仍然無法達成房地合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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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1:11, 7年前 , 10F
目的吧。畢竟乙丙買了之後,仍然無法使用該屋的基地,因
10/26 11:11, 10F

10/26 11:11, 7年前 , 11F
為基地部分分管給甲使用了。...以上是我猜的XD
10/26 11:11, 11F

10/26 11:12, 7年前 , 12F
這樣加上你的文義解釋(共有人就是可以買)就肯否兩說了
10/26 11:12, 12F

10/26 11:12, 7年前 , 13F
,考試的話結論倒是其次
10/26 11:12, 13F

10/26 11:12, 7年前 , 14F
哈哈,慢e大一分鐘
10/26 11:12, 14F

10/26 11:18, 7年前 , 15F
104年地特四等土法有一題類似題目也可以參考
10/26 11:18, 15F

10/26 12:39, 7年前 , 16F
第一題賣的是共有物,共有人當然有優先購買權,第二
10/26 12:39, 16F

10/26 12:39, 7年前 , 17F
題賣的又不是共有物房屋,土地共有人當然不會有優先
10/26 12:39, 17F

10/26 12:39, 7年前 , 18F
購買權
10/26 12:39, 18F

10/26 12:41, 7年前 , 19F
這題原PO和推文都想得太複雜了,賣的東西根本不一樣
10/26 12:41, 19F

10/26 13:08, 7年前 , 20F
土104第1項「土地所有人」優購的解釋範圍,應容有爭議吧
10/26 13:08, 20F

10/26 16:04, 7年前 , 21F
我之前看過兩家補習班解答 不太一樣
10/26 16:04, 21F
謝謝各位推文回覆,讓我知道比較多思考方向 另請問T大說兩家補習班解答不一樣是指原文題目還是104四等地特 能否分享~ 謝謝e大說的題目,立刻去找了題目和擬答 發現網路上的擬答也是有兩個版本 http://goldensun.get.com.tw/exam/List.aspx http://paochen520.pixnet.net/blog/post/62264245-104%E5%B9%B4%E5%9C%B0%E6%96%B9 ※ 編輯: yoyostarrrzz (36.229.97.146), 10/26/2018 19:02:55

10/26 23:59, 7年前 , 22F
題目出得不好,改為下列這樣子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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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23:59, 7年前 , 23F
(一)若甲同意將該宗土地之應有部分出售於第三人,何人有
10/26 23:59, 23F

10/27 00:00, 7年前 , 24F
優先購買權?何人優先行使?
10/27 00:00, 24F

10/27 00:02, 7年前 , 25F
或是
10/27 00:02, 25F

10/27 00:02, 7年前 , 26F
(一)若乙、丙二人同意將該宗土地之應有部分出售於第三人
10/27 00:02, 26F

10/27 00:02, 7年前 , 27F
何人有優先購買權?何人優先行使?
10/27 00:02, 27F

10/27 00:03, 7年前 , 28F
 
10/27 00:03, 28F

10/27 00:04, 7年前 , 29F
畢竟丁只有承租土地的某部分,並且在其上興建房屋而已。
10/27 00:04, 29F

10/28 00:51, 7年前 , 30F
我覺得第一小題的擬答不夠充分,你可試著以誰優購的
10/28 00:51, 30F

10/28 00:57, 7年前 , 31F
結果與立法意旨反推回去,結論應該就出來了
10/28 00:57, 31F
文章代碼(AID): #1Rqd6Zaz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