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財團法人捐助目的變更之疑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EasonPAL)時間5年前 (2018/09/05 01:41), 編輯推噓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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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各位大大,小弟最近讀陳聰富老師的民法總則,第三章中寫到,有關財團法人捐助目的變 更與捐助人當初的捐助目的不合,應依民法第62條規定駁回變更捐助章程的聲請。 小弟疑問是,民法第62條之要件是「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事項不具備」,我怎麼 看都與變更目的無關。後面兩頁又提到,民法62和63條,是以維持財團目的為要件,這是 民法62、63條體系解釋的結果嗎?如果是,是學說還是實務的解釋?雖然這本書有附實務 裁判的字號,但是太久遠了司法院網站查不到。希望各位神人能夠替我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80.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6082886.A.B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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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判例要去判解函釋哪邊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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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應可能有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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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是他律法人,章程不得由董事會以決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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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需依62條,符合「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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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具備」要件,由特定人向法院聲請「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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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作出准/駁的處分。財團的目的,是整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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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的圭臬,若是聲請雖符合62要件得聲請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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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令財團目的無法達成,法院本不應准許,而應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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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參考實務見解,應作如此解釋。https://i.img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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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ceaLp2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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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謝樓上這位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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