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把錢存入銀行,是處分財產嗎?
我知道這個爭點很小啦,甚至可能小到不算是爭點
但還是想上來問一下,sorry浪費版面
在寫106年律師民法第二題的時候
發現考選部的解答寫說:父母把子女的錢存入銀行,是管理行為
但我覺得:把錢存入銀行,子女的錢跟其他錢混同,子女的所有權消滅
既然所有權消滅了,就是處分行為
應該是我錯了,想問一下我錯在哪,感謝各位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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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U98USY (HatePolitics)
作者 twflash (.....)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討論] 東森 年代 壹電視 三立 名嘴竟然口徑一致
時間 Fri Nov 28 23:17:4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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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定存跟其他存款不一樣,不會混同嗎?
小弟魯蛇一隻,這輩子還沒定存過,還請大德指點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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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我這樣講好了,每張鈔票都會有編號嘛,那假設我把一張編號HL887690W8的鈔票存進去
不管是不是定存,HL887690W8最終還是會跟其他鈔票一起保管,那還是會混同啊?
我有1,000塊,技術上來說我擁有的是「對編號HL887690W8的鈔票的所有權」
存進銀行後再提出來,我通常不會再拿到HL887690W8,難道我要向銀行主張物上請求權?
當然不可能,那怎麼解釋我本來有HL887690W8的所有權,存進銀行後就沒有了?
好像也只有混同能解釋
除非定存後,我提出來的鈔票編號還是那張HL887690W8,那就不是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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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他在問「存入銀行」的性質,不過我覺得這份考卷的用語很不精確就是了
像第三題第三小題,買賣契約只是負擔行為,怎麼不會有效?
解答還是跟你說丙不能處分所以無效 Kappa
https://imgur.com/Ix0rH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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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大概懂了,謝謝C大的熱心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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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其實真的是廢文沒錯
說的精確一點,應該是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廢文
幾千年前的羅馬法時代,因為暫時還沒發展出善意取得的制度
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才不得不創造出無因性的概念
但後來發展出善意取得,無因性就顯得雞肋,沒有也沒差,看看英美法系
但德國人又很龜毛,硬是要區分這些有的沒的
所以這種演化的軌跡就跟闌尾一樣,流傳到現在,搞得德國人自己也有點無奈
當年上阿笨民總的時候他就說了:他遇到很多德國教授在幫前蘇聯國家訂民法的時候
那些國家的學者們跟我們台灣一樣,很喜歡高談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無因性BlaBlaBlaBla
搞的那些德國教授很崩潰:拜託你們學學美國用一個契約解決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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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aski (180.176.48.61), 09/08/2018 20:0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