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訴 違法搜索之違禁物該如何處理?
想請教有關本件<106,訴,944>違法搜索後
所得違禁品如何處置之問題。
本件法院大多是在檢討
警察違法搜索其證據能力之有無的問題,
但違法搜索後該證據雖然非基於合法搜索不得扣押,
那應該是發還給予被告嗎?
依常理而論不太可能將違禁品(槍砲彈藥之類的)
又發還給被告,然後再次申請搜索票去搜索吧?
法院僅在判決內文說明:
「
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本案檢察官所舉事證之證
明力尚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尚不足以認定
被告有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是本院無從形
成其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
,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末查,本件尚有扣得如附表編號1
、9 所示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子彈,然被告被訴部分既經本
院為無罪之諭知,則上開手槍、子彈等本院亦無從為沒收之
宣告,併此說明。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8 、10至12所示之
物,與本案無涉,亦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或預備供被告為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諭知沒收。
」
於最末段諭知不予沒收,卻未交代應如何處理?
想請問這是在刑事訴訟法有所規定,抑或是實務上另有其操作方式。
謝謝
附上本案全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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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將槍械或毒品發還給予被告有點難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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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另外開啟一個沒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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