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故意殺人與傷害致死的同質重合關係?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Fries)時間5年前 (2018/09/01 23:14), 編輯推噓7(708)
留言15則, 6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在撲馬的刑分看到一個老師特別標記為較困難的題目,大致如下: 甲叫乙殺A,並提供乙詳細的謀殺計畫(共謀), 乙依照計畫攜帶小刀至指定地點埋伏A, 殊不知A早已知道甲乙的計畫,因此趁乙埋伏時先下手為強, A拿刀從乙背後偷襲打算殺他,乙為了保命,出於傷害故意持刀攻擊, 刺中A腹腔,最後A失血過多死亡。 撲馬解題認為甲乙是共謀共同正犯,乙傷害致死可主張正當防衛無罪, 這部分我都能理解,沒什麼特別的問題,比較有疑問的是甲的罪名部分, 書中指出,依照犯罪的同質重合關係(如強盜包含竊盜、殺人包含傷害), 乙雖然構成傷害致死,甲仍然成立殺人既遂之共謀共同正犯。 其實書裡寫的我大致都能理解,只是有一些小疑問 1.乙原本是埋伏要殺A,但卻被A偷襲,為了防衛而傷害A致死,這算另起犯意嗎? 如果認為是另起犯意,是否已經超出甲乙共謀的計畫範圍而不能歸責於甲呢? 2.同質重合是否為日派見解?國考會建議這樣寫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141.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5814882.A.DF3.html

09/01 23:35, 5年前 , 1F
1.算啊 原本是殺人故意,為了自保而另行起傷害故意
09/01 23:35, 1F

09/01 23:42, 5年前 , 2F
不算吧 本來的計劃就是要殺死乙了 如果是原本要傷害乙
09/01 23:42, 2F

09/01 23:42, 5年前 , 3F
,為自保而殺死乙,這才算過剩
09/01 23:42, 3F

09/01 23:45, 5年前 , 4F
很討厭這類題目,真的見鬼,一開始想殺人,沒說具體
09/01 23:45, 4F

09/01 23:45, 5年前 , 5F
原因就突然轉傷害故意..只因為被發現了?就轉傷害故意
09/01 23:45, 5F

09/01 23:45, 5年前 , 6F
..真的百思不解....有時候解題目真的解到懷疑人生....
09/01 23:45, 6F

09/01 23:45, 5年前 , 7F
.
09/01 23:45, 7F

09/02 03:39, 5年前 , 8F
同質重合,可以把它理解成所知所犯
09/02 03:39, 8F

09/02 05:45, 5年前 , 9F
奇妙的是乙欲殺A,實行之時可能會有一場激烈搏命打鬥,
09/02 05:45, 9F

09/02 05:45, 5年前 , 10F
而乙除為殺人更為自保,是客觀可遇見的,乙為了自保與
09/02 05:45, 10F

09/02 05:45, 5年前 , 11F
原本就有的殺人故意完全不排斥,實務通說向來對互毆均
09/02 05:45, 11F

09/02 05:45, 5年前 , 12F
無正當防衛適用,為了出考題可以扭曲到這地步XD
09/02 05:45, 12F

09/02 18:09, 5年前 , 13F
行為與故意同時ㄔㄨ
09/02 18:09, 13F

09/04 17:42, 5年前 , 14F
等等,乙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嗎?早知道還繞過去捅人0.0 感
09/04 17:42, 14F

09/04 17:42, 5年前 , 15F
覺可以討論現在性和防衛過當?
09/04 17:42, 15F
文章代碼(AID): #1RYgpYtp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