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不作為殺人vs遺棄致死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Athena Raider)時間5年前 (2018/07/20 19:36), 5年前編輯推噓17(17031)
留言48則, 11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各位前輩好 以下題目出自98律師 甲因厭煩同居人乙女的二歲兒子丙哭鬧,某日甲與朋友喝酒後返家想要上床休息, 見丙 哭鬧,一腳將丙踹下床,雖見丙的頭撞及床角出血不止,但見丙不再出聲,於 是翻身倒 頭就睡。乙女因怕打擾甲睡覺,將丙移至客廳沙發上。二小時後乙發現丙 已臉色發黑, 始急忙將丙送到醫院急救。醫生判定丙在到院前就死亡了,遂通知警 方,甲告訴警察丙 是自己從床上摔下來的,他喝醉睡著了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請依刑法的相關規定分 析甲、乙二人成立何罪。 本來有看過相關網友跟老師的擬答 但對於甲的罪責標準見解卻都不一致 有說成立殺人既遂不作為的 也有僅成立傷害致死 也有傷害+遺棄致死的 小弟我的管見是 因為甲按題示僅因丙吵鬧將其踢下床 並沒有明顯之殺人故意 且因酒精導致辨識能力降低 應無作為可能性 不成立殺人不作為 而依100台上7326決 傷害致死跟遺棄致死之區別 應視死亡結果與傷害或遺棄兩行為間是否具相當因果關係 依題示,醫生判定丙在到院前就死亡 無法斷定是否若有送醫即可獲救 應可認死亡結果與遺棄行為無因果關係 甲應成立傷害致死及294第一項有義務遺棄(此處的有義務是按15條二項的危險前行為) 但總之 我的管見寫完再參考其他人的擬答 還是覺得觀念很亂 殺人不作為、傷害致死跟遺棄致死 這三者到底要怎麼分 還請各位前輩不吝指教 謝謝 -- Sent from my Windo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32.99.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2086590.A.FF3.html ※ 編輯: kobe30732 (111.83.27.163), 07/20/2018 19:51:33

07/20 20:35, 5年前 , 1F
行為人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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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0:58, 5年前 , 2F
其實....你開心就好,只要把自己想法通通列出來,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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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能獲得青睞,畢竟連最高法院都有不一樣的見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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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自圓其說加說服別人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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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Jason看法,除非題目有給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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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obe30732 (111.83.27.163), 07/20/2018 21: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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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pinhanpaul今天喝到幾點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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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的部分可以先直接排除,因為殺人是故意行為,但本題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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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殺人故意的描述(也看不出來有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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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jason88633 刑法考試本來就不是考事實認定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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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法律 只要把判斷標準寫出來 你的結論符合標準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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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一定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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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對於甲小弟有不同看法,將丙踢下床之行為,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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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對於將丙踢下床後不救助之行為,就算甲僅是同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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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屬密切生活關係縱有爭議。惟甲將丙踢下床,已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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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前行為的作為義務,保證人地位形成。又丙撞到「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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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流血不止」,甲應對丙可能發生死亡有所預見,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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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任其結果發生,屬間接故意,且有救助可能卻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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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不作為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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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老師說過,喝酒跟喝醉是兩回事,依題意,甲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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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喝酒,被抓到後才辯稱喝醉,行為時應具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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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3:16, 5年前 , 21F
大家題目做多了都把人想的好壞喔,是我太傻太天真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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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3:27, 5年前 , 22F
我覺得如果題目把主角描述的很壞 就是想看你怎麼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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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 只要我至少知道這題是在考不作爲殺人、傷害致死、遺棄的爭點 把自己的意見跟該出現的構成要件寫出來 就算不是改題委員自己的答案 也ok囉? ※ 編輯: kobe30732 (111.83.27.163), 07/20/2018 23:31:56

07/20 23:44, 5年前 , 23F
271,277II,294II三個罪名都有模糊地帶。像我把甲「倒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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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睡」解讀為容任,所以主觀上具備間接故意;若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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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屬有認識過失,結論就可能變成277II。我覺得重點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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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3:44, 5年前 , 26F
最後成立何種罪名,而是題目事實涵攝的過程。我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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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3:44, 5年前 , 27F
很懂啦,大家一起討論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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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3:59, 5年前 , 28F
OK啦,刑法是容許性最高的科目。論理邏輯一致最重要。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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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0:00, 5年前 , 29F
求寫對,更應該注重的是不要寫錯。刑法老師都很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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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如果你覺得有過失,就不能去寫殺人。至於是過失還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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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其實就看你的解讀,不用太拘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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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受害人是兒少,我會偏向刑責比較重的寫法(寫自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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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爽的)至於分數是看整題的鋪陳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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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0:21, 5年前 , 34F
今天沒喝,不如就論甲成立「過失殺人罪吧」(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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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0:25, 5年前 , 35F
我覺得要論殺人罪的話,甲無法論不作為犯,先姑且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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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殺人故意(依題目看起來似乎沒有),但因為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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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有作為(踢人)和不作為(放置PLAY),不作為行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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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作為行為吸走,故僅能以積極行為論作為的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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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0:29, 5年前 , 39F
我會選傷害致死罪下題,因甲應僅有傷害故意,且有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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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0:29, 5年前 , 40F
加重結果的可能性。如果要論遺棄致死,感覺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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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7:04, 5年前 , 41F
我的認知和 zero大大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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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7:06, 5年前 , 42F
但律師考試又看考官想法是什麼!或許答案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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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0:54, 5年前 , 43F
題外話:不要忘記刑分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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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23:40, 5年前 , 44F
Pinhanpaul有喝沒喝腦袋都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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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13:57, 5年前 , 45F
100年台上2643號判決 故意犯殺人或傷害後,不將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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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13:57, 5年前 , 46F
人送醫,不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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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23:58, 5年前 , 47F
該判決係因法院認「無殺人故意」所以才不成立,跟遺棄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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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23:58, 5年前 , 48F
沒有關係。
07/23 23:58, 48F
文章代碼(AID): #1RKSa-_p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