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260
大家好,
想請問大家下列案例是否為刑訴260之同一案件?
甲以一行為寄發5張金融卡給乙詐欺集團成員,
乙施行詐術,致ABCDE等五位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付款,
問:
ABC對甲提告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
DE是否仍得對甲提告?
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同一訴訟物體,
即「被告與犯罪事實均屬相同者」而言,
亦即指「事實上同一」之案件,而不包括法律上同一案件在內;
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經檢察官以行為不罰為不起訴處分者,
即與其他部分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稱之同一案件,
檢察官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仍得再行起訴,並不受上開法條之限制。
想法:
以一行為寄發,致ABCDE五位被害人受害,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
這不是裁判上一罪嗎?因此,得出DE可對甲提告的結論。
但,若DE對甲提告成罪,但ABC提告不成罪,
不是會對甲的一行為造成歧異的評價?
腦筋打結了,不知如何處理,煩請大家指點,十分感激!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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