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釋76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留用人員年資結算案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ejrq5785)時間6年前 (2018/05/25 16:52), 6年前編輯推噓22(34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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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64 號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留用人員年資結算案】 https://goo.gl/3ACcXQ 爭點: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3項前段規定,就適用於原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部分 ,原有年資辦理結算,是否侵害其服公職權及平等權? 本文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3項前段規定:「移轉為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 日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辦理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就適用於原具公務 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部分,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保障意 旨尚無違背,亦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理由書 緣交通部依中華民國85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電信法第30條規定,設立國營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聲請人張景洲等12,950人(詳附表1,下稱聲請人一)原 為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經敘定資位之公務人員本人 或其繼承人,依85年7月1日施行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103年12月24日廢止,下 稱中華電信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轉調至中華電信公司服務,分別任職於中華電信公 司及其所屬國際電信分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電信訓練所、電信研究所、數據通信分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下併稱所屬單位 )。嗣為推動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作業,88年5月28日立法院第4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決 議通過釋股預算案(立法院公報第88卷第30期第272頁至274頁參照)後,交通部遂分次辦 理中華電信釋股程序。並於94年8月12日因政府持股比例已低於50%,乃經交通部報行政院 核可,以該日為民營化基準日。中華電信公司於民營化前,與其所屬單位於94年8月11日 發函(下稱94年8月11日函)分別通知聲請人一,辦理渠等為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後繼續 留用人員,並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下稱系爭條例)規定辦理年資結算事宜。聲請人 一不服,認94年8月11日函違法而提起復審,經復審決定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 銷原處分及復審決定,另訴請確認聲請人一等與交通部間之公務人員任用關係存在。經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8號判決,就交通部部分,駁回聲請人一之訴;另以97 年度訴字第328號裁定,就中華電信公司部分,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人一之訴。 聲請人一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及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8年度判字第907號判決及98年 度裁字第1977號裁定,廢棄原判決及裁定,並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後經該院以98 年度訴更一字第110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一之訴。聲請人一猶不服,復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上訴,經該院102年度判字第35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惟 聲請人一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條例第8條第3項前段規定:「移轉為民營後繼續 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日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辦理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 。」(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並侵害聲請人一受憲法保障之服公職權 及平等權,爰聲請憲法解釋。 核聲請人一原為敘定資位之公務人員本人者,涉及其服公職權之保障;為資位公務人員之 繼承人者,因其被繼承人服公職權是否被侵害,涉及其財產權之保障,其聲請均與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受理,作成本解 釋,理由如下: 按系爭規定所指「移轉為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係包括依公營事業人員相關法令進用而 與國家間成立公法上服勤務關係之人員,及依僱傭或委任等私法契約關係進用而與公營事 業間成立私法關係之人員,後者不涉及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問題。聲請人一為敘定資位 之公務人員本人或其繼承人,本件爰僅就系爭規定適用於原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部 分作成解釋,合先敘明。  又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之權利。其所 稱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 者皆屬之(本院釋字第42號解釋參照)。又公務人員有各種類型,如文官與武官、政務官 與事務官、常業文官與公營事業人員之別等,各類公務人員性質不盡相同。參照憲法增修 條文第6條第1項規定,國家固應制定有關公務人員之任免、銓敘、級俸、保障、退休及撫 卹等事項之法律,以規範公務人員之權義,惟就其內容而言,立法者原則上容有一定政策 形成之空間,並得依各類公務人員性質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規定。又公營事業制度既屬具有 高度政策性目的之國家行政,於其政策變更或目的達成時,事業即可能變更或消滅,公營 事業人員自不可能期待與國家間維持永久之服勤務關係。且公營事業人員中具公務人員身 分者是否適用以文官為規範對象之公務人員有關法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立法者自得在 不牴觸憲法精神範圍內,以法律定之(本院釋字第270號解釋參照)。是系爭規定之目的 ,如屬正當,且其所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 第7條平等原則無違。至於公營事業人員中具公務人員身分者與國家間之關係,如因事業 性質之改變致其服公職權受有不利之影響,國家自應制定適度之過渡條款或其他緩和措施 ,以兼顧其權益之保障。又判斷系爭規定所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具合理關聯, 應就過渡條款或其他緩和措施是否適度,一併觀察。 一、系爭規定之目的正當   按我國憲法第13章基本國策條款,乃指導國家政策及整體國家發展之方針。憲法第 144條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 國民經營之。」可見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雖以公營為原則,惟並不自始禁止 國民經營,至於何時、以何條件由國民經營之,國家得盱衡財政經濟時空環境之不同,而 以法律為適當之調整。   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可以藉由事業經營自主權之提昇,減少法規之限制,以發揮市 場自由競爭機能,提高事業經營績效;籌措公共建設財源,加速公共投資,提昇國人生活 品質;吸收市場過剩游資,紓解通貨膨脹壓力;擴大資本市場規模,以健全資本市場之發 展。故系爭條例規定,公營事業經事業主管機關審視情勢,認已無公營之必要者,得報由 行政院核定後,移轉民營(系爭條例第5條參照),屬國家衡酌當前經社環境所為之政治 性決策,復應經立法院以預算審查方式(預算法第85條第2項參照)判斷其合理性,而受 有一定之民主程序控制,況公營事業中之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民營化之後,國 家仍負有監督義務,擔保公共服務之履行與品質,並不致影響公共利益之維護,符合憲法 第144條之意旨。   依系爭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從業人員願隨同移轉者,應 隨同移轉,繼續留用。系爭規定明定:「移轉為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日由原 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辦理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亦即移轉民營後原具公務 人員身分之繼續留用人員依系爭規定終止其公法上職務關係,就其原有年資辦理結算。就 終止公法上職務關係部分,因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原公營事業從業人員中具公務人員身分 者不復有服勤務關係,從而立法者規定其與國家間之身分關係終止,並非憲法自始所不許 。就年資結算部分,系爭規定之目的,係為釐清新舊事業主對其各別所僱用員工之責任, 提昇潛在之民營化參與者之意願,藉由提供新事業主有維持事業合理經營、合理處理員工 之法律依據,俾使公營事業順利移轉(立法院公報第80卷第38期第76頁參照),足見係追 求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 二、系爭條例相關規定已提供適度之緩和措施,系爭規定未牴觸比例原則   依系爭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並未採取一律資遣之手段 ,而係尊重從業人員意願,使其得留用於民營化後之事業。又系爭規定所指結算,依系爭 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本條例第8條第3項……所稱結算,指結清年資,辦理給付。 辦理結算後之從業人員,其年資重新起算。」查原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於移轉民營 時已符合退休規定者,依94年7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4項之規定:「公營 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 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 。」亦即保障其仍適用民營化前依其身分原應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如選擇領 取月退休金而留用者,因其工作仍受完全之保障,尚未處於退休狀態,應停止領取月退休 金,至離職時始恢復,自屬當然。是系爭規定對已符合退休條件者之權益,並無影響。至 於未符合退休規定者,其結算標準,依系爭條例第8條第2項中段離職給與之規定:「…… 應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給與標準給付,不受年齡與工作年資限制……」,已對其因結算年 資所生不利益採行適度之補償措施。   又由於各部會主管及各級政府所屬公營事業之業務特性、財務狀況、從業人員之權益 等未盡相同,實無法逐一立法保障,故除系爭條例第8條所列舉保障之加發薪給及轉投勞 保所生之損失外,有關移轉民營前後,員工權益所生之其他變動,其補償方式與標準,另 由主管機關擬定後報由行政院核定之(立法院公報第80卷第38期第83頁參照)。系爭條例 第8條第4項後段及第5項規定:「(第4項)……移轉民營時留用人員,如因改投勞保致損 失公保原投保年資時,應比照補償之;其他原有權益如受減損時,亦應予以補償。(第5 項)前項補償辦法,由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均屬留用人員相關權益 損失補償之規定。例如,交通部依系爭條例第8條第5項之授權訂有「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 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就其公保原投保年資及其他原有權益之減損亦得享有 補償。   綜上,系爭規定就適用於原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部分,與系爭條例第8條第4項 後段及第5項合併觀察,國家為達成民營化之目的,係以尊重人員意願,使其得留用於移 轉民營後之事業,並就結算其原有年資提供適度之緩和措施,以保障其權益,整體而言, 其手段與前述民營化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8條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尚無違背。 三、系爭規定與平等原則尚無牴觸   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是如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 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法規範是否 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 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以及該關聯性應及於何種 程度而定(本院釋字第593號解釋參照)。聲請人一主張系爭規定並未區分公營事業從業 人員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一律結算其年資,係屬對於「不同之人的屬性與事物特徵」 為相同對待,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且一般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 定,本有轉任、調任、商調之制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6條、第18條及第22條參照),任 職於公營事業之公務人員,如因系爭規定而終止公務人員關係,將無法轉任、調任或商調 ,此種差別待遇與規制目的間不僅欠缺實質關聯,亦難謂必要,有違平等原則及體系正義 等語。惟查系爭規定就適用於原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部分,係為釐清新舊事業主對 其各別所僱用員工之責任,提昇潛在之民營化參與者之意願,俾使公營事業順利移轉,目 的尚屬正當,縱使有聲請人一所稱之差別待遇或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然尚無恣意或顯不 合理之情形,且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之關聯性,故與平等原則尚無牴觸。 四、不受理部分   另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聲請人鄒為平等614人(詳附表2,下稱聲請人二)本人或其被 繼承人,於87年至90年間,依中華電信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選擇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 法令,係依其意願選擇終止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故於中華電信公司移轉民營時已非屬依法 任用之資位人員為由,而駁回上訴。確定終局判決就此部分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以 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中,關於聲請人二部分,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詹森林 黃昭元             (黃瑞明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蔡大法官明誠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 羅大法官昌發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許大法官志雄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張大法官瓊文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湯大法官德宗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聲請人張景洲等13,564人聲請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67.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7238339.A.C13.html

05/25 16:53, 6年前 , 1F
謝謝提供最新資訊,幫推文。
05/25 16:53, 1F
湯德宗大法官的意見書最後一段話

05/25 17:07, 6年前 , 2F
湯大法官是要退休了嗎?
05/25 17:07, 2F

05/25 17:19, 6年前 , 3F
推~非常感謝!
05/25 17:19, 3F
提供幾則新聞供參考 1.民營化爭留公務員權益 中華電工會敗訴定讞 https://goo.gl/pCEtXy 2.逾820員工今起離職 https://goo.gl/AxUTgg 3.中華電信工會網站 https://goo.gl/uefnPB ※ 編輯: ejrq5785 (101.9.167.53), 05/25/2018 17:33:38

05/25 17:32, 6年前 , 4F
感覺好慘 被民營年資也一併結算後歸0…大法官認証的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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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7:40, 6年前 , 5F
唉 某鐵的同胞 快點考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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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7:41, 6年前 , 6F
有點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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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7:45, 6年前 , 7F
中鋼後來比較爽所以沒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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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7:46, 6年前 , 8F
留任CHT還比較好 轉電總總收入反而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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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8:07, 6年前 , 9F
今年鐵特一進去,可以當幾個月公務員,又打回老百姓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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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8:09, 6年前 , 10F
幹 法官自己終身職就可以講風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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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8:09, 6年前 , 11F
真想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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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8:21, 6年前 , 12F
好奇問一下,轉民營之後是適用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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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8:21, 6年前 , 13F
大法官有排499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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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8:26, 6年前 , 14F
大法官不是終身職。任期八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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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8:35, 6年前 , 15F
大法官任期八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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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8:39, 6年前 , 16F
大法官是政治任命,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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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8:44, 6年前 , 17F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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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8:51, 6年前 , 18F
大法官一代不如一代 越來越往執政黨利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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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8:51, 6年前 , 19F
吳庚 時代的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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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8:55, 6年前 , 20F
還好我在國小 永遠不會民營 哈哈哈
05/25 18:55, 20F

05/25 19:08, 6年前 , 21F
吳庚大法官真的讓人懷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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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0:12, 6年前 , 22F
所以現在當公務人員還要慎選單位喔 不然哪天被民營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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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0:12, 6年前 , 23F
G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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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0:22, 6年前 , 24F
什麼愈來愈往執政黨方向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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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0:29, 6年前 , 25F
某鐵挫勒等!WWWW
05/25 20:29, 25F

05/25 20:36, 6年前 , 26F
台鐵有可能民營?光民代那邊就搞不定了
05/25 20:36, 26F

05/25 20:41, 6年前 , 27F
台鐵只有廢線和地下化的土地利益還沒僑好,員工和消費者權益
05/25 20:41, 27F

05/25 20:41, 6年前 , 28F
從來都是口號!
05/25 20:41, 28F

05/25 20:41, 6年前 , 29F
軍警最不可能民營化 但太黑暗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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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0:42, 6年前 , 30F
台鐵會先公司化再釋股民營化!
05/25 20:42, 30F

05/25 21:40, 6年前 , 31F

05/25 21:41, 6年前 , 32F

05/25 23:23, 6年前 , 33F
會有人買台鐵股票嗎 怎麼民營
05/25 23:23, 33F

05/25 23:41, 6年前 , 34F
要民營?郵局都沒有,還早得很
05/25 23:41, 34F

05/25 23:41, 6年前 , 35F
郵局公司化多久了
05/25 23:41, 35F

05/25 23:49, 6年前 , 36F
台鐵負債兩千多億是要怎麼公司化跟民營化?
05/25 23:49, 36F

05/25 23:49, 6年前 , 37F
不看好鐵路會民營
05/25 23:49, 37F

05/25 23:55, 6年前 , 38F
大量補貼呀,政府啃骨頭,財團吃肉肉,民營笑呵呵!
05/25 23:55, 38F

05/25 23:57, 6年前 , 39F
監獄民營?
05/25 23:57, 39F

05/26 00:00, 6年前 , 40F
因為台鐵目前問題政府不願面對,只要丟給民間處理就全都可
05/26 00:00, 40F

05/26 00:00, 6年前 , 41F
解套,像票價漲,砍公務員額,可低薪僱用,台電中華電等等
05/26 00:00, 41F

05/26 00:00, 6年前 , 42F
都是這麼玩…
05/26 00:00, 42F

05/26 00:00, 6年前 , 43F
唉...... 替員工感到真的是很無奈
05/26 00:00, 43F

05/26 00:12, 6年前 , 44F
大法官過半是馬英九任內任命的 泛政治化有事嗎?
05/26 00:12, 44F

05/26 00:20, 6年前 , 45F
推文一堆腦袋邏輯堪慮又不學無術的發言真令人長見識
05/26 00:20, 45F

05/26 00:28, 6年前 , 46F
台鐵公司化再民營會有人要的放心吧,就GG了
05/26 00:28, 46F

05/26 00:42, 6年前 , 47F
台電還是國營捏
05/26 00:42, 47F

05/26 01:21, 6年前 , 48F
還擔心台鐵嘞,要民營還早呢!民營化不適合
05/26 01:21, 48F

05/26 01:27, 6年前 , 49F
這種背離民意的解釋 還有人挺唷
05/26 01:27, 49F

05/26 01:30, 6年前 , 50F
強迫你結算重新起算年資 是慣老闆一貫手法 大法官竟
05/26 01:30, 50F

05/26 01:30, 6年前 , 51F
然說合理 根本是打臉推動年資銜接者的臉啊
05/26 01:30, 51F

05/26 02:06, 6年前 , 52F
現在這位司法院院長可以當超過8年~果然屌
05/26 02:06, 52F

05/26 07:55, 6年前 , 53F
整個政府都民營好了,反正一堆老公務員混吃等死躺著領錢
05/26 07:55, 53F

05/26 09:20, 6年前 , 54F
幫QQ 辛苦考上被打回民間
05/26 09:20, 54F

05/26 09:21, 6年前 , 55F
稱偏向執政黨 背離民意云云 大法官抗多數決代議補強了解一下
05/26 09:21, 55F

05/26 09:32, 6年前 , 56F
等中油台電民營了再擔心吧
05/26 09:32, 56F

05/26 11:20, 6年前 , 57F
沒有偏離民意阿 你看釋字717有偏離"當時"的民意嗎
05/26 11:20, 57F

05/26 11:20, 6年前 , 58F
反正只要曾經是軍公教人員就是該死阿~~
05/26 11:20, 58F

05/26 11:21, 6年前 , 59F
有信賴保護又如何 扣上公益大於私益的帽子叫你吞你就吞
05/26 11:21, 59F

05/26 11:22, 6年前 , 60F
當時寫財政困窘真是鏗鏘有力 對照現在大撒幣政策 可恥
05/26 11:22, 60F

05/26 18:00, 6年前 , 61F
謝謝分享
05/26 18:00, 61F

05/26 18:15, 6年前 , 62F
原來國考版也變成這樣XDD
05/26 18:15, 62F

05/26 18:15, 6年前 , 63F
不過說真的 不砍法官的福利 他們真的就是一直講風涼話
05/26 18:15, 63F

05/26 23:33, 6年前 , 64F
樓上 作出解釋的是大法官 不是法官
05/26 23:33, 64F

05/26 23:37, 6年前 , 65F
而訂定該法律的是立法委員 冤有頭 債有主 要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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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8:38, 6年前 , 66F
選前喊左派,選後變大右派,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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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8:40, 6年前 , 67F
諷刺的是,有在稍為照顧人民的,竟然是大家公認的原本大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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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8:40, 6年前 , 68F
派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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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1:02, 6年前 , 69F
有在稍微照顧人民? 我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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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4:58, 6年前 , 70F
全台灣只剩台鐵一家大眾運輸業沒有公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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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4:59, 6年前 , 71F
台鐵整個從上到下的組織文化 不砍掉重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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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4:59, 6年前 , 72F
此生都沒有翻身可能 看看高鐵在看看台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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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00, 6年前 , 73F
兩者之間服務水準是天跟地的差別 台鐵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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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00, 6年前 , 74F
理由說不要公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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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7:08, 6年前 , 75F
有人以為公司化服務就會變好,真不知道是傻還是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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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21:51, 6年前 , 76F
都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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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00:52, 6年前 , 77F
年資結算後還不歸0?難道要1魚2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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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3:39, 6年前 , 78F
推文還有人連大法官跟法官都搞不清楚,不要強求他們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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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3:39, 6年前 , 79F
解司法的抗多數困境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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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0:06, 6年前 , 80F
某樓有認真看完釋字717嗎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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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1:50, 6年前 , 81F
你沒看完不需要質疑我啊 你是有看完嗎 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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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1:52, 6年前 , 82F
釋字717有沒有寫到財政困窘所以公益大於私益你不會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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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1:52, 6年前 , 83F
功課還需要別人看唷 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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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5:11, 6年前 , 84F
上面一堆白癡,是不是不知道當初轉民營前,都有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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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5:11, 6年前 , 85F
要留在公部門還是去中華電信,一堆禁反言的垃圾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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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5:11, 6年前 , 86F
白癡在幫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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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5:13, 6年前 , 87F
中華電信福利爽到了,現在還要要求公保福利,一堆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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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5:13, 6年前 , 88F
癡不知道歷史也要看聲請標的之判決的事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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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R1yx3mJ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