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5行政法申論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馬克自我突破)時間6年前 (2018/03/30 18:25), 編輯推噓3(308)
留言11則, 3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大大好,想請教下面問題 一、依建築法之規定,未經許可發照而擅自建造者,建管機關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甲直轄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民國(下略)84 年訂定「甲市違章 建築處理要點」;依該要點,53 年 1 月 1 日以後至 8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存在之違 建為「既存違建」,「既存違建」除有危害公共安全、水土保持、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之 情形而應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外,予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請問: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 拆除,是否違法? 雖然這已經是老題目了,小弟想請教行政機關除了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外,可不可以寫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呢?? 想說沒有法律授權就拆除,係屬違法,麻煩大大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3.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2405508.A.1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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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違建本質上還是違建阿,建築法就授權給行政機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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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是裁量逾越,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因為建築法本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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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給行政機關了,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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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依照我國實務釋字第443號解釋,拆除違建算是涉及人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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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由權利(居住遷徙)之限制,「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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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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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之原則。」依據德國層級化保留體系,是屬於「相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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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範圍,所以若是違反也是可以稱為違反(相對)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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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原則沒錯,當然這是法理,我國並無如德國有明文規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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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即內化了此一概念。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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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淺見,資料來源是林清的行政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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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QlX247g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