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6戶政四等民總親屬繼承第一題請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Meowwww)時間7年前 (2018/03/15 19:34), 編輯推噓2(208)
留言10則, 3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1/1
題目: 一、甲、乙於民國100年5月8日簽訂工程契約,由甲 承攬系爭工程。嗣因工程款爭議,兩人同意交付仲裁 ,經仲裁人於102年8月20日作成仲裁判斷,命乙給付甲 新臺幣2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上開仲裁判斷於102 年9月15日送達給甲,乙則再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經法院於104年2月20日判決駁回,並於同年3月2日送達給甲。 試附理由說明:該工程款之請求權時效,自何時重行起算? 之前剛考完試,看了公職王的擬答,之前對消滅時效不熟, 所以看完擬答沒什麼想法, 剛剛再複習的時候又重新做了一下功課, 是想請問"法院判決駁回", 是屬於民法第131條的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 ,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還是是民法第137條第二項的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 重行起算。 若是第131條的話,視為不中斷,所以請求權還是於102年9月15日 仲裁判斷送達給甲起算2年。 若是第137條的話,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又第三項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 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 間為五年。 所以請求權於104年2月20日重行起算,並因為第三項重行起算之時 效期間為5年。 公職王擬答的結論是適用第131條為不中斷時效, 可是又適用第137條第3項,中斷者,重行起算5年? 懶人包:"法院判決駁回"是屬於民法第131條還是第137條呢? ...思考了很久也GOOGLE了一下,還是沒有想(查)出個結論QQ 希望有大大可以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200.1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1113659.A.56C.html

03/15 20:44, 7年前 , 1F
129定義中斷 130~136視為不中斷
03/15 20:44, 1F

03/15 20:44, 7年前 , 2F
137是中斷的效果-> 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03/15 20:44, 2F

03/15 20:45, 7年前 , 3F
131和137 根本沒辦法相比...
03/15 20:45, 3F

03/15 21:21, 7年前 , 4F
其實這題乙的撤銷之訴應該是混淆用的,我覺得不該當中斷,
03/15 21:21, 4F

03/15 21:21, 7年前 , 5F
所以也用不到131的視為不中斷
03/15 21:21, 5F

03/15 21:43, 7年前 , 6F
高點的答案好像比公職王好一點
03/15 21:43, 6F

03/15 22:27, 7年前 , 7F
這題我當初在寫也被搞混了 最後是寫104年3月2日重
03/15 22:27, 7F

03/15 22:27, 7年前 , 8F
行起算5年 最後拿14分
03/15 22:27, 8F

03/16 15:56, 7年前 , 9F
被駁回是不中斷131 而137是用在第一次仲裁判斷時的中斷
03/16 15:56, 9F

03/16 15:57, 7年前 , 10F
最近抄擬答心得 公職王和高點都要看 有時兩邊答案不一樣
03/16 15:57, 10F
文章代碼(AID): #1QgbexLi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