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通知函性質,公益訴訟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馬克自我突破)時間6年前 (2018/03/07 01:19), 編輯推噓6(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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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好,小弟想請教下列兩個問題,題目如下 1 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規定:「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 繳應納金額……。」,某行政執行分署依此規定,通知某甲清繳應納金額。問:該項通知 性質為何? 答案:此通知單性質為事實行為。 問題:小弟曾作過選擇題有提到補稅通知單性質是行政處分 對於上述兩種皆為通知單,為甚麼一個是事實行為,一個是行政處分? 能依據甚麼分辨嗎 還是只能硬背呢? 2國立 C 大長年以來因校地不足而致發展受限,今有隔鄰之國防部辦公處所有意搬遷而空 出 10 餘公頃土地,C 大乃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報經教育部核明屬實,再由教育部、國防 部、財政部三者達成協議後,報經行政院核准,先將該土地從公務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 產,再撥由 C 大使用。今有 C 大隔鄰之商家及環保團體各基於不同理由,向行政法院訴 請撤銷該等「變更」及「撥用」行為,試分析此等起訴是否合法? 答案:商家與環保團體為第三人效力處分之地位,可提起公益訴訟。 問題: 小弟想知道此題是鄰人訴訟,但從題目中看不出是為了公益啊,而且公益訴訟不是要有法 律特別規定才能提起嗎?如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 以上為小弟的疑惑,麻煩大大們不吝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5.7.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0356750.A.D67.html

03/07 01:43, 6年前 , 1F
J423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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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3:46, 6年前 , 2F
實質上有重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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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6:17, 6年前 , 3F
執行法的「告戒」 並無實質審查 自然不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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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6:40, 6年前 , 4F
第一題要從「行政處分的法效性」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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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6:41, 6年前 , 5F
法效性=造成權利義務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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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6:47, 6年前 , 6F
行政執行處的通知並非行政處分,理由在於公法上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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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6:47, 6年前 , 7F
務因相對人未履行,始得移送執行,故已有一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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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義務。而基於此處分所為之通知尚未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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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6:47, 6年前 , 9F
對人產生法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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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6:50, 6年前 , 10F
補稅通知單已對相對人產生權利義務(即納稅義務),
03/07 06:50, 10F

03/07 06:50, 6年前 , 11F
當然是行政處分
03/07 06:50, 11F
文章代碼(AID): #1QdisErd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