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務員法權理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Athena Raider)時間6年前 (2018/02/09 14:58), 6年前編輯推噓3(3011)
留言14則, 4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100年鐵特員級的題目 下列各項敘述是否正確,並請說明理由 ? "九職等公務人員得權理七職等職務" 我知道是同官等內高二職等得以權理,也就是為了讓未資格的人員去做較高職位的工作 甘興霸的解題書是寫九職等「無須去」權理七職等 想請問各位前輩 意思是,只要機關主管認為情勢有必要,得隨時指派九職等人員去做七職等工作,無須任 用 不知道問題會不會太蠢,還請前輩及板友指教 謝謝你們 -- Sent from my Windo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99.2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8159533.A.5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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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法18條有相關規定,同官等低一職等外,需本人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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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只用在任同官等較高職等,較低為調任中的降調。(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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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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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我內文的理解已經違反18條的規定,因爲就算那位九職等的職員出於自願,也只 能降到八職等嗎? 那就是說,原題的情境其實就是違法的囉? 謝謝前輩提點 ※ 編輯: kobe30732 (42.76.70.160), 02/09/2018 15: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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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條的意思是除公務人員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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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限,也就是說公務人員同意是可以從薦9調薦7只是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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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任用罷了。這題就你描述應該明顯用字錯誤,可以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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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理跟18條定義寫出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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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不同意,還是可以降一職等(合法),但不能降二職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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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或跨官等,同意的話就合法。但是你這題比較單純,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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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字的問題,降調不會用到權理的字眼這樣,我的理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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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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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了,原來我只是搞錯18條字面上的「除...外」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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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上面兩位前輩的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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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01:11, 6年前 ,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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