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6年前 (2018/02/09 04:50), 編輯推噓0(0014)
留言14則, 2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各位版友大家好 天氣這麼冷要看書真的辛苦了 希望大家都能堅持下去哦 這次的問題是103年的身障三等行政法,題目如下: 甲公務員與其身心障礙妻,因不諳法令,於94年至96年間分別以公務員身分及身心障礙者身 份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相關法令均有不得重複申請之明文規定),97年遭其服務機關政風處 查獲,以「經本處調查,台端於94至96年間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經查其中95年至96年間有 溢領情形,請繳回溢領補助費新台幣2萬元整」之函文內容,通知甲繳回溢領補助費,甲立 即如數繳回。 詎料,101年又接獲通知,以「97年函請繳回溢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惟漏未計算94年溢領之 教育補助費」為由,再次要求甲繳回94年溢領之補助費新台幣1萬元。 試問:甲拒絕繳回94年溢領之教育補助費,有無理由? 我有疑問的地方是,題目中並沒有提到服務機關將核發補助費處分撤銷,而是直接發函要甲 把錢繳回,這樣沒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的規定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9.167.2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8123048.A.F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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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行政機關要你還錢時,都會在同一張行政處分一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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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撤銷前處分,並且要你返還不當得利。127條一項應該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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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跟你說原受益處分撤銷後,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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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撤銷跟返還處分不可以在同一個函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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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簡單的寫法是返還不當得利的處分本身含有撤銷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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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所以是用後處分撤銷前受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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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機關在97年函的時候錯誤未計94年溢領的金額,應該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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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去說97年函除了積極撤銷或是否定先前發放溢領金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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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力之外,同時含有再次確認94年無溢領的效力。而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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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知悉97年函錯誤後固然可以在知悉後2年撤銷97年函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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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如是),但是原來發放溢領金額的處分效力,既然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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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沒有糾正並撤銷94年的部分,應該可以從時效切入?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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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說法就要跳出機關要「明知」錯誤才開始算時效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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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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