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總則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8年前 (2018/02/02 17:53), 8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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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請教民法總則100年身三財稅的一題考古題。 題目如下: 18歲尚未結婚之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售於善意之乙,並為移轉登記完畢, 甲之父母不同意甲售A屋之事。乙於所有權登記後,為避免A屋被強制執, 而與丙做成虛偽買賣,並為移轉登記。丙於所有權登記後,因需款孔急, 出售於丁,並為移轉登記。試問:甲、乙得否請求丁返還A屋? 志光的答案是: (一)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A屋: 1.甲乙間之法律行為均為無效。惟乙善意之第三人故乙取得A屋所有權。 2.乙丙間買賣契約,無效。故丙不因移轉登記而取得A屋所有權。 3.丙丁間買賣契約有效,惟丁善意之第三人,基於善意受讓制度之保護,丁取得A屋所 有 權。 4.結論:丁取得A屋所有權,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A屋,僅得向乙請求不當得利之價額。 (二)乙不得向丁請求返還A屋: 如上所述,丁取得A屋所有權,且乙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 三人。 我覺得有疑問的地方是: 1.甲乙間的法律效果無效,且不因乙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因為甲是未成年人,應以 保護未成年優先於交易安全之維護(善意第人),故所有權應該還是甲不是乙。 不知道這樣想法對不對? 2.如果甲乙間的法律行為皆不生效力,那丙丁交易,丁為善意第三人有權主張民法759之1 第二項,但是房屋所有權仍是甲,甲又為未成年人,這樣丁還可以主張善意第三人嗎? 3.又如果甲乙間的法律行為皆不生效力,甲為房屋所有權人,那乙對丁的部分, 乙本來就沒有權利請求丁返還A屋,這裡應該要怎麼敘述比較好? 請大家不吝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7.106.1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7565189.A.033.html ※ 編輯: h24227132936 (220.137.106.177), 02/03/2018 09:52:07 ※ 編輯: h24227132936 (220.137.106.177), 02/03/2018 09:53:10 ※ 編輯: h24227132936 (42.73.106.231), 02/04/2018 08: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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