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217過失相抵幾個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尊爵不凡廢文王)時間6年前 (2018/01/19 15:57), 6年前編輯推噓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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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過失相抵 是否要有識別能力? 林政豪那本解題書寫說多數見解採肯定說 可是李淑明老師這本債總寫通說採否定說 因為217是分配責任的問題不是損害賠償的問題 不以識別能力為必要 再來就是217第3項 使用人的問題 判斷的方式到底是以 藉由使用人而擴大其活動範圍 還是對使用人有指揮監督 才有過失相抵的適用 李淑明老師的債總寫 實務上搭乘計程車是採後者對使用人有指揮監督才有217適用 林政豪老師在他的解題書的案例是 如果只是假設男女朋友出車禍 被載的那個人有擴大其活動範圍 有217的適用 這樣判斷標準到底要採哪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245.1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6348626.A.C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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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實務採肯定說;學說採否定說(王澤鑑師)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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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問題:基本上以有使用關係為斷,陳聰富師另外提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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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與被使用人的關係作為判斷標準,例如以計程車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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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用負責,因為你有付錢給司機;再以父母子女或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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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的人為使用人時,考量關係親密,內部分擔求償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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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需要承擔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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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到這樣的解答 是否有對價來判斷 ※ 編輯: tp943308 (49.215.245.177), 01/19/2018 16: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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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在自己臉書回覆囉~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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