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305
民法305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 通知或公告,
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
之債權, 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因為看不懂,所以查了些資料,想請問這樣理解這條對不對?
B買下A的房子,A有用這房子向C銀行為擔保借錢,
A為債務人,B為承擔人,C為債權人
B如向C通知承受該房債務之聲明,則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則等債務到期時A不還錢,
則兩年內,C都可以上法院要求A和B一起還錢,扣押兩人的產產與薪水。
如果B未向C發聲明,
則到時候A還不出錢,C可拿走房屋,B則可向A求償失去房屋的損失。
請問這樣理解對不對?
後面假設B未發聲明結果的假設是自己亂寫的,不知道對不對?(捂臉)
民法債篇物篇對我來說像上輩子的事了(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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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那法律上這樣舉例可以嗎?
我本來是想用公司合併當例子,但後來想想法人會消失,不知道還適不適用,
就換這個了。
※ 編輯: mdbaco (36.235.186.36), 11/07/2017 14: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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