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305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一路好走)時間8年前 (2017/11/07 12:17), 8年前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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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05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 通知或公告, 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 之債權, 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因為看不懂,所以查了些資料,想請問這樣理解這條對不對? B買下A的房子,A有用這房子向C銀行為擔保借錢, A為債務人,B為承擔人,C為債權人 B如向C通知承受該房債務之聲明,則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則等債務到期時A不還錢, 則兩年內,C都可以上法院要求A和B一起還錢,扣押兩人的產產與薪水。 如果B未向C發聲明, 則到時候A還不出錢,C可拿走房屋,B則可向A求償失去房屋的損失。 請問這樣理解對不對? 後面假設B未發聲明結果的假設是自己亂寫的,不知道對不對?(捂臉) 民法債篇物篇對我來說像上輩子的事了(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5.186.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0028231.A.CE8.html

11/07 12:23, 8年前 , 1F
實務上你買賣房子時候b的債務必定要清光
11/07 12:23, 1F

11/07 12:24, 8年前 , 2F
實務上買賣房子時候,a的債務要清光,抱歉
11/07 12:24, 2F
感恩,那法律上這樣舉例可以嗎? 我本來是想用公司合併當例子,但後來想想法人會消失,不知道還適不適用, 就換這個了。 ※ 編輯: mdbaco (36.235.186.36), 11/07/2017 14:08:50

11/08 07:32, 8年前 , 3F
公司合併後剩下的或新的公司會繼承合併前公司的財產(含
11/08 07:32, 3F

11/08 07:32, 8年前 , 4F
債務)沒有法人不見的問題
11/08 07:32,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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