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刑訴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popwei)時間8年前 (2017/10/05 17:48),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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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台上6072判決的意旨是被告在原審未受緩刑,而在上訴審受緩刑且附負擔,並 沒有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我想問的是:如果原審有受緩刑但沒附負擔,而上訴審判 有緩刑且附負擔的情況,有沒有違反上開原則? 101台上6072判決摘要如下:衡諸原判決並未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且併增 加諭知第一審判決所無之緩刑,已使上訴人本件所受刑之宣告得暫不執行而免受身陷囹圄 之不利,該緩刑雖附有上開為一定支付之負擔,然係基於惕勵上訴人,積極協助促使其檢 束前非不致再犯之人格重建考量,客觀上尚難謂有失當或濫用裁量權之情形。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4.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7196899.A.2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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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6次刑庭,緩刑有不利益變更禁止適用,除非有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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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情形,不然應從二判決整體觀察,若有自由名譽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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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的受較大損害,就是實質上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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