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身心障礙特考四等刑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艾嫚.娜塔莎)時間8年前 (2017/09/17 21:41),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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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四題: 甲於走路時看見A搶奪B之物,甲見義勇為隨即上前將A逮捕, A被甲制伏後,向甲認錯並告知自己家中尚有幼兒需要撫養, 請甲給予一條生路,甲一時心軟,假裝無力而鬆手任由A逃跑 。試問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針對甲任由A逃跑是否論164? 擬答: 此時A尚未解送至司法機關之際,非屬司法權下之依法逮捕行為。 是甲為私人權力,而非破公權監督,甲任由A逃跑,無法成立164。 我的想法: 24總會決議,本條所謂犯人,不以起訴後之人為限,只須其為 實施犯罪行為之人,且所犯之罪不問已否發覺或起訴或判處罪 刑,均屬之。 這麼說來不就甲應成立164第1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1.139.161.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5655706.A.B7E.html

09/17 23:46, , 1F
擬答討論的是主體 你用24決議討論的是客體
09/17 23:46, 1F

09/17 23:48, , 2F
164應該沒限主體為 有司法權逮捕之人 擬答我也不認同
09/17 23:48, 2F

09/17 23:49, , 3F
感覺擬答錯用了161~163的要件
09/17 23:49, 3F

09/18 22:35, , 4F
謝謝
09/18 22:35, 4F

09/19 14:10, , 5F
擬答是對的,通說認為本條僅限依公權力有逮捕權限的人
09/19 14:10, 5F

09/19 14:11, , 6F
你引的決議是指警察逮捕現行犯,就算還沒解送就放掉也
09/19 14:11, 6F

09/19 14:11, , 7F
算縱放
09/19 14:11, 7F

09/23 00:51, , 8F
謝謝
09/23 00:51, 8F
文章代碼(AID): #1PldkQj-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