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行政法(考銓)和法緒繼承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藍光)時間8年前 (2017/09/16 11:36), 8年前編輯推噓1(1012)
留言13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我自己突發奇想了關於行政法兼考銓,和法緒民法繼承的問題各一,不知道會不會太天馬 行空,也搜尋不到答案,想問問大家。 1.按照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8條: 一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二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三級 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員額合理性之檢討,應特別著重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配合程度。 評鑑結果可要求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移撥員額時,"現職人員不得拒絕,但得 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請問被要求移撥的人員,可以針對"被移撥"這件事救濟嗎?如果可以,那應該是復審,行 政訴訟? 還是不能單就"被移撥"救濟,如果移撥後的職等、俸給等,違背任用法或保障法等規定 才能救濟? 2.社會上不是有些女強人獨立撫養孩子,也不曾透漏生父是誰嗎!假設,如果有天孩子居 然不幸去世,從未辦理認領的藏鏡人生父有可能突然跳出來,主張他也是繼承人之一嗎… ? 只是假設啦,當然希望不要有這麼灑狗血的事情發生…@@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5.65.1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5533005.A.C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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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題:如果生父沒扶養事實,表示沒認領,不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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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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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謝謝! ※ 編輯: J7565J (60.245.65.180), 09/16/2017 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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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撫育的事實視為認領,但不能反面推得無扶養則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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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蓋具真實血統連繫之生父如欲認領,仍應以乙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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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事件第三款提起認領子女之訴方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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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以已死亡的子女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起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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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合法有無理由則是另一層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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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不過歹勢,"但不能反面推得無撫養則為認領",你要說的是"無認領"嗎? ※ 編輯: J7565J (60.245.65.180), 09/16/2017 18: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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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就被移撥此事件,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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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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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而就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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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依釋字323號及338號,經法定程序申請復審,若不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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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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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看來就跟被迫降職等的救濟方式一樣,是個羅生門啊XD希望行政法不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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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對,我漏打一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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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7565J (123.193.204.116), 09/16/2017 21:03:37
文章代碼(AID): #1Pl9nDm9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