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原住民特考三等法制刑法第四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艾嫚.娜塔莎)時間8年前 (2017/09/12 21:45),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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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04原住民特考刑法三等法制) 甲生活窮困,某日發覺自己社區法律顧問的姓名與自己相同,於是突然 想到致富的一招。甲用了自己的姓名,在其上加上「律師」的職稱,製 作了「顧問特別費請求書」的文書,向社區的主任委員乙請款。乙雖然 懷疑這筆款項的存在,但是仍然支付了這筆錢。試問甲與各觸犯何罪 ? 擬答只解了甲涉犯刑法216、339從一重處斷 但沒解乙的部分!! 我的想法是乙是社區主任委員 受社區居民委託管理款項 一時不察而將款項支付予甲 主觀有過失 惟刑法342不罰過失 故乙無罪 請問各位大大這樣正確嗎 還是仍有其他可檢討的罪名@@??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35.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5223946.A.2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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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可以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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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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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j-KA8y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