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司律一試商法第32題(票據) 參加付款
大家晚安
小妹正在為後天的一試燃燒...
今天看一題票據法的選擇卡超久
主要是參加付款平常都沒在念...條文都不知道
題目是:
甲為匯票發票人,乙、丙、丁則先後依序簽名背書於匯票上,而此匯票業已經過付款人為
簽名承兌。
當此匯票持票人於票據到期請求付款被拒時,分別有 A、B 兩人請求對此匯票參加付款。
A 係為乙,而 B 雖明知 A 為乙請求參加付款,仍決定為丙參加付款,最後係由 B 參加付款。在 B
參加付款後,其可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A僅可向承兌人
B承兌人、甲、乙
C承兌人、甲、乙、丙
D承兌人、甲、乙、丙、丁
考選部答案給B
最後看法條跟查書好不容易有點頭緒
PO上來討論看看
有錯請鞭小力點
依據票據法(下同) 80條1項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再依84條2項
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
所以這時候
若是A參加付款:被參加人乙之後手 (丙 丁)免除債務
若是B參加: 被參加人丙的後手(丁)免除
所以依照80條1項應由A優先
本題的B"故意"為丙參加付款
依80條2項: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
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丙),喪失追索權。
所以B只能對承兌人還有甲乙(原本由A參加付款能追索的人)追索
答案選B:向承兌人及甲乙追索
之所以卡住是因為買的參考書認為依照票據法84條第1項
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
所以對丙還是可以追索,答案應選C
但我認為
有80條第2項情形構成84條第1項的例外,應優先用80條2項
丙還是因為B的白目而豁免被追索。
所以答案是B無誤
請大家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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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ocelyn1990 (175.180.168.48), 08/03/2017 23: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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