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懲治走私條例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家離水邊那麼近)時間6年前 (2017/08/01 16:41),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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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考古題時寫到這一題: 依「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規定,海巡人員在距岸 190 浬處發現我國 籍漁船上載有價值新臺幣 500 萬元未稅洋菸一批,欲走私回國,應如何辦理? 我想請教的是懲治走私條例的部分,雖然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寫: 「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但是罰則部分卻只有寫管制物品,沒有應稅物品 「第2 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而題目裡的洋菸似乎又不屬於管制物品, 那麼走私洋菸是否適用於「懲治走私條例」呢? 另外網路搜尋時,找到這則新聞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318003566-260402 提到:「澎湖岸巡查緝隊會同第72大隊在西嶼赤馬漁港查獲非法海上走私洋菸239箱, 全案卻礙於漁船接駁海域屬於境內,只能以菸酒管理法函送行政罰鍰, 躲過懲治走私條例重罰。」 這裡不適用懲治走私條例的理由我又看不懂了...XD 還請高手相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132.1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1576885.A.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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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起行政院已公告菸酒不列於管制物品,故無懲治走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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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之適用,懲治第二條只罰管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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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一樓,不過新聞上走私菸酒似乎都是以菸酒管理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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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否同時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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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沒有寫不適用海關緝私,而且是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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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行政罰,如果題目出來我是都會寫上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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